【未检工作30年系列报道】(三)
五常市院:运用心理分析办理杨某附条件不起诉案件
2014年4月23日,五常市某中学学生杨某在课间打扫卫生时,同学吴某某、吕某某指使其擦完黑板再去扫地,杨某拒绝,吴某某拿书打了杨某后背一下,并与吕某某共同指责杨某,杨某便与二人厮打在一起,被老师及同学拉开。杨某因被打并听吕某某说让其放学别走,猜测一会儿可能还会打仗,便向同学借了一把水果刀。下课后,杨某被同学刘某等人找到厕所附近说和此事,再次与吴某某、吕某某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杨某持水果刀乱扎,在大家散开后其将水果刀扔在草坪中离开现场。厮打中吕某某被扎伤,王某某在拉仗中胳膊被划伤。经法医鉴定吕某某为轻伤。
五常市检察院受理案件后,公诉科办案人经初步审查,认为杨某系未成年人,又系初犯、偶犯、在校学生,归案后悔罪态度较好,如果适用刑罚可能对其学业、心理造成不利影响,将来难以融入社会。于是对杨某展开了社会调查,了解到杨某系独生女,从小受到家里长辈的呵护,习惯于别人让步,让她产生了“以自我为中心”的心理。加之其是后转入事发学校读书,与同学不熟尚未建立起良好的同学关系,在受到批评指责时,产生强烈逆反心理,导致一时冲动酿成错误。办案人认为对杨某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后其再犯罪的可能性很低。于是办案人及时找到老师及家长沟通交流杨某的思想动态及心理现状,在与家长和老师全面分析杨某的优缺点后,共同有针对性地制定了辅导教育策略,及时对杨某进行了心理疏导,使其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同时提醒杨某家长注意平时要用尊重、平等方式的与其沟通,及时发现其闪光点,多让其参加集体活动,多提供与同学的相处机会,让其养成良好的沟通交流习惯来促进其改正自己的不良行为习惯,并与杨某家长及学校签订了帮教协议。办案人还建议杨某及其家长主动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之后,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五常市院于2014年8月8日对杨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验期六个月。经过跟踪考核,杨某学习成绩明显提升,能够虚心接受老师和同学的批评,与同学再未发生摩擦。考察期结束后,五常市院于2015年2月8日依法对杨某作出不起诉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