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全国林业系统法治宣传教育第七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08.10.2016  09:36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全国林业系统法治宣传教育第
七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林策发〔2016〕1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长白山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中发〔2016〕11号)要求,我局制定了《全国林业系统法治宣传教育第七个五年规划》(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全国林业系统法治宣传教育第七个五年规划



                                                                                                                                          国家林业局
                                                                                                                                          2016年9月22日

附件

全国林业系统法治宣传教育第七个五年规划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中发〔2016〕11号)要求,结合全国林业法治工作会议精神以及全国林业系统普法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全国林业系统法治宣传教育第七个五年规划》(以下简称“七五”普法规划)。
一、林业系统“六五”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简要回顾
(一)主要成效
林业系统“六五”普法以来,全国林业系统广大干部的法治观念进一步增强,依法管理能力有效提升,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能力不断提高,社会公众特别是林农法律素质日益增强,林业行政管理秩序明显好转。林业法治宣传教育促进了林业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主要做法
“六五”普法以来,按照“六五”普法规划的安排部署,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紧紧围绕“十二五”时期林业现代化建设的发展战略,按照《全面推进依法治林实施纲要》的要求,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完善机制;广泛宣传,突出重点,有序推进;创新方法,加大力度,提升水平;依法管理,优质服务,强化法治文化建设,切实加强了我国林业法治建设,依法治林整体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三)存在问题
林业系统“六五”法治宣传教育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部分领导干部对法治宣传教育重要性及长期性认识需要进一步提升;法治宣传教育内容的层次性与针对性需要进一步明确;法治宣传教育的方式在承继优势的同时需要进一步拓展和创新;法治宣传教育考核评估、奖惩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依法行政、依法办事、依法表达诉求的意识有待进一步增强。
二、林业系统“七五”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规划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紧紧围绕建设美丽中国和生态文明的要求,坚持林业法治宣传教育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相结合、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相结合、与公民生态文明教育相结合、与林业法治实践相结合,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林,为加快推进林业现代化建设,实现林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法律保障。
(二)主要目标
紧密结合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进展、新成果,深入宣传宪法,弘扬宪法精神;完善林业法律体系,广泛传播林业法律知识;增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法治理念,提高林业干部依法行政能力和服务水平;进一步增强广大林业干部职工的法律意识,提升法律素质;努力实现全面深化林业改革、创新林业治理体系目标,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作出更大贡献。
(三)工作原则
1.坚持党的领导,服务大局。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必须坚持对党负责、对人民负责、对法律负责的一致性,推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围绕党和国家中心工作,结合林业“十三五”规划,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更好地服务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在全国林业系统的落实。
2.坚持从实际出发,分类指导。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对象、不同发展阶段以及不同情况,确定林业法治宣传教育的内容,采取切实可行的方法,增强林业法治宣传教育的针对性,确保林业法治宣传教育的实效性。
3.坚持学用结合,普治并举。坚持学法与用法相结合,林业法治宣传教育与林业法治实践相结合,充分发挥林业法治宣传教育在推进依法治理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在推进林业法治实践的过程中丰富林业法治宣传教育的内涵,全面提升林业现代化依法治理水平。
4.坚持服务群众,按需施教。认真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紧贴广大林农生产生活实际,以保障林农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把林业法治宣传教育的过程变成为林农服务的过程,满足广大群众对法律知识的需求和对依法行政的期许,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林农的根本利益。
5.坚持把握规律,求实创新。总结把握林业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特点和规律,用创新的方式方法研究解决林业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结合经济发展新常态下的新特征、新趋势、新形势和新任务,创新理念,丰富内容,改进手段,完善机制,充分体现林业法治宣传教育的时代性、创造性,最终达到效果的有效性。
(四)主要任务
1.深入学习宣传依法治国方略。学习宣传依法治国方略的总目标,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深刻理解依法治国内涵、重大意义和总体要求,学习宣传《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学习宣传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学习宣传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学习宣传建设忠于党、国家、人民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强有力的组织和人才保障。
2.突出学习宣传宪法。坚持把学习宣传宪法摆在首要位置,在全系统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树立宪法权威。深入宣传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等理念,宣传党的领导是宪法实施的最根本保证,宣传宪法确立的国家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和我国的国体、政体,宣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宪法基本内容,宣传宪法的实施,实行宪法宣誓制度,认真组织好“12·4”国家宪法日集中宣传活动,推动宪法在林业系统家喻户晓、深入人心,提高林业系统广大干部群众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宪法意识,教育引导林业系统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增强宪法观念,坚决维护宪法尊严。
3.深入学习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学习宣传,深入学习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构成、基本特征。坚持把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作为法治宣传教育的基本任务,大力宣传宪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刑法、诉讼法等多个法律法规。大力宣传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法律法规,提高林业系统广大干部群众有序参与民主政治的意识和水平。充分发挥法律在现实生产生活中的规范、指引、教育、保障等作用。
4.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加强林业系统各级领导干部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深入学习宣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特征、本质属性、基本内容,学习宣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作用和重大意义,切实提高全系统各级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加强广大林农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增强法律意识,引导林农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深入人心。
5.深入学习宣传林业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首要地位。学习宣传《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和《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政策,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动员全社会积极行动、深入持久地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学习宣传生态文明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学习宣传林业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主体,在维护生态平衡、提高生态承载力中起着决定性作用。学习宣传林业是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重要屏障、是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的纽带和传承生态文化的源泉,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居于首要位置。
6.深入学习宣传现代林业建设与发展的法律法规。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退耕还林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湿地保护管理规定》等林业法律法规和规章。学习宣传森林资源产权制度与用途管制制度;学习宣传林地森林、湿地、沙区植被、物种等生态保护红线制度,维护自然生态系统安全空间格局。
7.加强反腐倡廉和总体国家安全观法治教育。以林业系统各级领导干部为重点,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为主要学习内容,围绕加强对权力制约和监督核心,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倡廉,通过建立现代反腐败制度来约束林业系统公职人员,实现反腐倡廉工作制度化、长效化和常态化。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及其他涉及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等领域的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引导林业系统广大党员干部深刻领会和把握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核心要义、精神实质,切实履行好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和义务。
8.创新拓展法治宣传教育的方法与途径。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移动通信、法律图书和法治文艺节目下乡等方式,大力加强各级林业机关、偏远林区、学校、林业企业、新建社区等法治宣传,使“法律进机关、进林区、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等主题活动更为林业系统广大干部和群众所喜闻乐见,取得实际效果。
9.推进社会主义林业法治文化建设。以宣传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推动法治实践为主旨,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林业法治文化建设,充分发挥法治文化的引领、熏陶作用。充分利用“植树节”、“爱鸟周”、“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野生植物保护宣传月”、“生物多样性月”、“防治荒漠化与干旱日”、“湿地日”、“世界环境日”等主题节点,开展形式多样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继续坚持“12·4”国家宪法日宣传活动进行年度普法考试的做法,努力拓展林业法治宣传教育与群众关注的生态保护热点问题相结合的深度和广度。积极探索林业法治教育与生态文明教育有机结合的新途径,不断提高法治宣传教育的实效性。
(五)对象和要求
1.普法对象。林业法治宣传教育的对象是各级林业主管部门领导干部、林业职工、林业执法人员、涉林院校学生、林区青少年和林农。领导干部和林农是重点。
2.工作要求。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情况,按照本规划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地深入开展林业系统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一是努力提高领导干部依法治理的能力和水平。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林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各级林业主管部门领导干部应当自觉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林业改革、推动林业发展、化解涉林矛盾纠纷、维护林区稳定的能力。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依法设定权力、规范权力、制约权力、监督权力。建立林业重大行政决策内部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机制,建立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全面推行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法、法治讲座、法治培训、法律知识考试考核等制度,推进领导干部学法常态化、制度化。自觉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确保权力在法律的阳光下运行。建立领导干部任期生态文明建设责任制,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行为,按照程度不同承担相应责任。
二是推进林业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推行林业主管部门权力清单制度,坚决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探索建立林业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严格法律责任追究。严格实行林业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建立健全林业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建立健全林业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全面推进林业执法信息公开制度,将执法的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信息公开。积极推行林业主管部门法律顾问制度,建立政府法治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建立行政执法人员以案释法治度,使执法人员在执法普法的同时不断提高自身法治素养和依法行政能力。
三是扩大涉林企业人员法治宣传教育。紧紧围绕国家生态文明建设,引导涉林企业处理好自身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积极开展“林业法律进企业”活动,借助企业联谊会、农村林业合作社等平台,增强涉林企业依法防范风险的能力。重点加强涉林企业市场经济和经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完善涉林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律知识培训制度,扎实推进职工法治宣传教育,努力提升经营管理人员依法经营、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意识和水平,引导职工遵纪守法和依法维护合法权益,推进法治文化建设。鼓励涉林企业进行生态文明道德、森林生态保护宣传,鼓励涉林企业节能减排、淘汰落后产能,推动涉林企业又好又快健康发展。
四是开展林农法治宣传教育。根据林农实际需求,利用农贸会、庙会和农村各种集市,组织法治宣传员、法治宣传志愿者、人民调解员等,采取通俗易懂、喜闻乐见的方式,向广大林农广泛宣传林业相关法律法规,通过讲解涉林典型案件,使他们能够了解和掌握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解决矛盾纠纷的法律常识和法律途径,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和依法维权的能力。改革涉林信访工作制度,将涉林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引导林农通过仲裁、行政复议、诉讼等渠道,化解涉林纠纷。加强林区农村“两委”干部法律知识培训,提高运用法律手段管理基层事务、防范和处理矛盾纠纷的能力。
五是提高青少年林业法律素质与生态文明素质。结合青少年自身特点,遵循其成长规律与法治教育规律,坚持道德教育、生态文明教育、习惯养成与法治实践相结合。通过学科教学、专题教育、课外活动和社会实践等形式,倡导勤俭节约的消费观与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让青少年了解热爱自然、保护森林与改善环境之间的关系,提高青少年生态文明素质。同时,在青少年中开展林业法律教育,在林区推进林业法治宣传教育课时、计划、教材、师资落实,编写通俗易懂的林业法治教材、借助轻松活泼的法治宣传课件、视频与微信等新媒体,扩大林业法律体系在广大青少年中的影响力,使其初步树立林业法治意识与法律权利义务观念。通过上述努力,把对青少年的法律意识培养与生态道德培养有机结合起来,让尊重自然、保护森林成为青少年的精神信仰和道德风尚。
(六)工作步骤和安排
“七五”普法规划从2016年开始实施,到2020年结束。国家林业局将根据全国普法办的要求,确定年度普法工作重点。
宣传发动阶段(2016年):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划,制定本地区、本单位规划,做好宣传、发动工作,营造浓厚氛围。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七五”普法规划要及时报国家林业局普法办公室备案。
组织实施阶段(2016—2020年):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制定法治宣传教育年度计划,突出年度工作重点,做到部署及时、措施有效、指导有力、督促到位,保证“七五”普法规划得到扎实贯彻落实。每年1月20日前,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将上年度实施情况和本年度计划报送国家林业局普法办公室。2018年开展中期检查督导。
检查验收阶段(2020年):国家林业局按照本规划制定全国林业系统“七五”普法检查验收标准,进行总结验收。
三、组织领导和保障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国家林业局普法办公室,承担林业系统普法日常工作,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林业系统“七五”普法规划,指导、协调林业系统普法工作,并负责检查和考核验收工作。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健全相应的普法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建立和完善工作机制和制度,加强督促检查,保障规划各项任务落实到位。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将法治宣传教育作为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培训和在职培训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干部的普法宣传教育。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总结推广经验,进一步提高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领导和指导水平。
积极推行“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加强普法讲师团、普法志愿者队伍建设,把法治教育纳入精神文明创建内容。各类林业相关媒体要积极承担法律法规的宣传责任,及时总结推广经验,不断提高林业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领导和指导水平。
(二)完善林业普法考核评价体系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林业普法评估考核评价体系,完善评估考核机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年度考核、阶段性检查和专项督察。建立各级领导干部法律知识水平和依法办事能力考试考核制度,督促各单位及其主要领导认真履行职责,大力抓好林业普法工作;继续推行对林业行政执法人员抽考制度,通过考试逐步提高林业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健全林业普法工作情况交流机制,促进普法资源共享;建立健全林业普法激励监督机制,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定期开展林业法治宣传教育表彰工作。
(三)加强林业普法队伍建设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培养专兼职相结合的法治宣传教育队伍,紧密依靠各地相关高校尤其是林业高校的人才与资源优势,通过短期培训、网络课堂等形式,倾力打造一支专兼职相结合的林业法治宣传教育队伍,大力提高林业法治宣传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建立起法治宣传教育人才资源库。以行业学会、协会为依托,切实加强各级普法讲师团、普法志愿者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定期巡讲、定期宣教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林业主管部门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法律顾问、法律专家参与涉林涉诉问题处理、矛盾纠纷化解、重大决策合法审查等机制。
(四)加强舆论宣传与舆情引导
健全林业普法体制机制,创新形式手段,丰富内容载体,提高普法宣传的实际效果。有效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橱窗等传统媒体办好普法节目、专栏、频道或展览等,结合林业法治实践,不断创新普法形式,有针对性地选择普法内容,深入浅出地开展林业法治宣传教育。充分发挥门户网站、微博、微信、手机客户端等新媒体优势,创作一批思想性和艺术性较高的林业和生态文明题材普法宣教作品,逐步扩大林业普法的覆盖面和影响力。
(五)落实经费保障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经费保障标准,纳入预算,做到专款专用。同时要建立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经费动态增长机制,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年予以增加。把法治宣传教育列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积极利用社会资金开展法治宣传教育,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对法治宣传工作的公益性投入。
(六)继续开展林业法治理论研究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托林业高校和林业科研院所人才优势,积极与其交流、联系,开展立法、执法、执法监督和普法等林业法治理论研究,指导林业行政执法实践。以实践为基础推动政策研究,以政策研究为基础推动法治研究,把林业法治研究与政策研究有机结合起来。加强上下级林业法治机构、林业法治机构和学术界的联系,充分利用各种力量和资源,推进法治理论研究的开展。在理论探讨和创新的基础上,加强和完善林业立法、执法、普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