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区中院:推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 推进林区法治政府建设
4月27日上午,林区中级人民法院与森工总局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向新闻媒体、社会各界通报森工林区落实行政应诉工作情况,发布《黑龙江省森工系统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暂行规定》,着力加快森工林区法治政府建设。黑龙江日报、东北网、黑龙江法制报、森工要闻和黑龙江林业报等媒体记者莅临新闻发布会,给予了热情关注。林区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张岩同志作主旨发布,森工总局政策法规处副处长刘志明同志宣读《暂行规定》,林区中院政治部副主任刘金梅主持本次新闻发布会。
为确保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在森工林区得到深入落实并取得成效,省林区中院抢前抓早,向森工总局发出司法建议,商请森工总局尽快出台相关措施。森工总局政策法规处于2017年4月19日制定出台了《黑龙江省森工系统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共十一条,分别从行政机关及其负责人范围、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概念、法制部门具体负责、不能出庭的正当理由、出庭应诉准备工作、对司法建议的处理、出庭应诉的监督机制、加强信息沟通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明确规范了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的正当理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的监督制约机制、行政审判和行政应诉联络机制。
森工重点国有林区正处于深化国有林区改革、建立国有林区新体制的重要转型期和前所未有的重大发展机遇期。全面加强依法行政,落实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及权利流程图,将一切行政和管理行为纳入法治化、规范化轨道,是森工改革和发展的必由之路。《规定》的制定出台,必将进一步增强森工林区行政机关负责人的法律意识,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进一步树立执法典范,推动行政机关工作作风的改进;进一步促进官民矛盾的有效化解,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进一步促进群众法治意识的提高,推进森工林区诚信政府、法治政府建设。
刘志明还与林区中院行政庭庭长石似玉共同回答了媒体记者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重要意义、森工总局制定出台《黑龙江省森工系统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暂行规定》的宗旨目的等问题的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