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口法院完善庭审网络直播制度

05.12.2014  11:06

        林口法院为贯彻落实司法公开精神,逐渐推进庭审公开,但是在实践过程中会牵涉到当事人隐私权的保护等诸多问题,为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林口法院提出如下路径完善庭审网络直播制度。

        保证庭审直播程序的正当性。庭审直播必须依据程序正当原则,将直播事项告知当事人,听取当事人意见,必须结合该意见决定是否进行庭审直播,同时还要区分书记员与法官在庭审中的职能,在选取标准上应该首选懂法律、守纪律以及具备能快速识别涉及当事人的隐私以及能够及时进行技术处理的能力。

        选择适合庭审直播的案件,庭前准备必须到位。限于法律的明确规定、当事人隐私的保护及目前的技术状况等综合因素的影响,所有案件全部实现网络直播是不现实和不可能的。因此林口法院的院党组要求选择社会关注度较高、有一定的宣传教育效果的案件作为当前进行庭审直播的重点,使网络直播真正成为和百姓沟通的桥梁,在接受群众监督之外还可以达到普法得目的。同时,要求负责案件直播的业务庭抽调法官精心准备,提前与当事人沟通,确保人员到位,提高直播效果。

        正确处理庭审直播与保障当事人隐私的关系。对于庭审直播内容的取舍,必须在满足司法公开需要的同时,也应保障当事人的隐私权,例如在庭审中对于核对当事人双方身份、举证质证与认证以及法庭辩论等内容属于公众知晓案件裁判情况的较为重要的方面,此部分应予公开。但是在直播过程中如果开诚布公的公布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在直播后可能很容易被识别出来,所以可以通过技术处理,在不公开当事人基本信息的情况下进行直播,既不会影响当事人的隐私的泄露,也不会影响司法公开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