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4月起开展林地、湿地清理 保护自然生态资源

08.04.2016  09:20
      为有效遏制开垦、侵占等破坏林地、湿地行为,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湿地资源,解决生态建设用地不足、林业发展资金短缺、林业职工就业保障不到位等问题,减轻各级财政压力,促进林业改革和生态文明建设顺利进行,黑龙江省政府决定,4月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林地、湿地清理,到2016年12月结束。
      近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省开展林地、湿地清理保护自然生态资源工作方案》。方案指出,本次清理严格执行森林法、合同法、物权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种子法、森林法实施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湿地保护条例、防沙治沙条例、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清理并回收林地、湿地。依法明确权属。林权证是确认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法律凭证。要以林权证为准,确认林地权属。坚持生态优先。要把生态效益放在首位,保护和恢复自然生态资源,兼顾经济、社会效益,对坡度大、土壤瘠薄、水土流失严重、公路两侧可视范围内和自然保护区内非法开垦的林地、湿地应优先还林、还湿。与此同时,林地、湿地清理工作要与国有林场改革同步推进。通过林地、湿地清理,依法收回林地、湿地,保护、恢复森林和湿地资源,促进国有林场改革顺利进行。
      清理范围包括国有林场(包括苗圃、营林站、管理站)管理的林地,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管理的林地,农垦等有林行业管理的林地,“三北”防护林、退耕还林等林业重点生态工程涉及的集体林地和省政府公布的湿地名录中的湿地。
      据了解,7月至10月为清理回收阶段。收回被非法侵占的林地、湿地,制定还林、还湿规划,撤销违规颁发的其他权属凭证,终止有关合同,需对外承包经营的,重新签订承包合同或补充协议。承包期原则上不超过三年,且逐年收取承包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