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甸县法院五项措施推动大调解工作机制建设

16.11.2015  20:12

        为充分调动各方力量,保证调解效果,使全社会都参与调解工作,林甸县法院采取五个联合措施,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联合人民陪审员开展调解。人民陪审员来自于人民群众,他们既有一定的法律知识,熟悉国家的方针政策,又非常了解群众的所思所想,他们来自基层,对当事人来说更具有亲和力,且在调解过程中不代表任何一方当事人,具有中立性,所做的说服、劝解工作更易于被当事人接受。例如,在一起赡养纠纷案中,法官多次调解无效。在人民陪审员的参与下,原告子女达成赡养协议,最后,原、被告双方达成了和解。

        联合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开展调解。在调解过程中,林甸县法院积极与村民委员会和社区沟通协调,得到了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大力支持,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村委会和社区工作人员在调解居民纠纷、化解社会矛盾工作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他们与辖区居民朝夕相处,相互之间比较了解,也比较信任,处理问题得心应手。由村委会和社区参与调解,可以在说理释法的同时,通过亲情和友情感化,不但化解了矛盾纠纷,还使当事人握手言和,起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联合基层公安司法部门开展调解。派出所、司法所在解决基层治安案件、民事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基层法庭在审理这类案件中,与其联合起来进行调解,往往会收到更好的效果,为方便派出所和司法所参与调解工作,林甸县法院三个基层法庭都建立了人民调解工作室,开设人民调解窗口,由两家单位派人参与日常调解工作,极大方便了当事人的同时,也收到了良好的调解效果。

        联合基层党委政府开展调解。由地方党委、政府参与调解,可以更好地向群众解释政策,及时发现自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更易于把矛盾问题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

        联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开展调解。为方便当事人参与诉讼,便于开展更广泛的调解工作,法庭在开展巡回审判时,充分发挥基层的县乡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在群众中威望较高的优势参与调解,运用法律、道德、情理等各种调解方式,尽可能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