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甸县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

23.06.2019  17:40

    有一个恶势力团伙,他们统一服装、统一纹身标志、入会喊口号“有福同享 有难同当”、录制视频审核通过才能加入。近日,林甸县法院公开宣判了该恶势力犯罪案件。

    2014年11月26日,被告人张丙注册成立了林甸县天成汽车租赁行,之后孙甲、任乙、谭丁、张戊等人陆续加入。2016年,以孙甲为首的“天成義会”组织成立,成员陆续发展到17人。该组织成员加入时喊口号“我自愿加入天成公司,有福同享,有难同当”,并录制视频发送到“天成義会”微信群里,由孙甲、张丙等人审核通过后正式加入。大部分成员有统一纹身标志、统一服装,利用纹身和队伍人多让百姓产生恐惧,在林甸县境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2016年8月13日晚,张戊因打错电话与吕某发生矛盾,在电话中约吕某到县体育场打架。随后,张丙纠集任乙等人携带镐把等工具驾车前往体育场,因未找到吕某未果。后吕某、被害人梁某某在天星商务酒店附近遇见“天成義会”成员隋某某、陈某某,便将二人带到天鹤网吧门前。当时在中天锦绣宾馆休息的张丙得消息后,让任乙、谭丁去看看情况。当晚23时许,谭丁驾车拉着任乙来到天鹤网吧附近,二人下车后手持镐把等工具将梁某某的黑色比亚迪F3轿车前后风挡玻璃、车身等处砸坏。经林甸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梁某某汽车损失价值二千五百一十六元。案发后,张丙、谭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

    2016年10月11日晚,孙甲与被害人赵某因在微信里发生口角,指使任乙、谭丁、张戊去收拾赵某,几人来到赵某所开的超市,以买烟嫌贵为借口殴打赵某,损坏超市的柜台、货架。经鉴定,被毁坏财物价值四百六十元。案发后,谭丁赔偿了赵某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

    2016年12月29日16时许,“天成義会”成员李某某(已判决)驾车沿明隆路行驶至林甸县四季青黎明派出所附近时,与被害人周某某相撞,致使周某某受伤,李某某驾车逃离现场。事发后孙甲、任乙、张丙到达现场查看情况,孙甲在现场附近捡到周某某两部手机和一个钱包,三人商量后将手机送到了黎明派出所,并向派出所民警谎称是去向阳红村的路边捡到的,故意向公安机关作假证明隐瞒李某某将周某某撞伤后逃逸的犯罪事实,给公安机关侦破案件造成极大困难。任乙帮助李某某将车辆藏匿在大庆市龙凤区一物流公司院内,并维修被撞坏的肇事车辆。公安机关经过大量走访排查工作后,将李某某抓获归案。经林甸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周某某所受损伤为重伤二级。经大庆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林甸县局认定,李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4年6月至2016年12月期间,“天成義会”组织成员多次纠集在一起,实施违法活动。任乙因林甸县凤凰城小区建设工程问题与人产生纠纷,孙甲因购买草原、划分草原地界与人发生分歧,孙甲、谭丁因在KTV抢麦克风与人争吵,孙甲、张丙因怀疑村民偷了“天成義会”成员家的狗......这种一言不合、大打出手的情形经查证属实8起。除此之外,孙甲、任乙还因吸毒多次受到公安机关行政处罚。

    宣判现场

    林甸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天成義会”组织以孙甲、张丙为纠集者,以任乙、谭丁、张戊等人为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吃喝玩乐,出入汽车租赁行、歌厅、台球厅、宾馆等场所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了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为“恶势力”。其中,孙甲犯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包庇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任乙犯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包庇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张丙犯寻衅滋事罪、包庇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谭丁犯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张戊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文中被告人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