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甸法院:司法助力企业重生
某温泉公司经营的景区历时400多天建设完成,于2012年秋季开业,该景区是林甸县旅游业的标志性景区之一,在省内有一定的知名度,能够解决几百名劳动力就业问题。然而,该景区却在2013年春季停止营业,原因是两名股东之间就公司经营事项产生分歧。
3个案件、近300页卷宗、3份法律文书
林甸法院先后立了3个案件,分别是公司解散纠纷、申请公司强制清算预立案、申请公司强制清算。第一个案件,法院判决解散公司;第二个案件,法院裁定受理强制清算申请;第三个案件,法院制作民事调解书。
3个案件的正卷就达到280页,翻开案件的卷宗,可以清晰地看到3个案件均在审限内结案,立案、庭审、送达都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许多案件程序的作用没有直接体现在案件的结果中,但这些程序性工作十分重要,既保障了案件的审理符合程序法和实体法的要求,又为调解的达成奠定了基础。
3份法律文书是法官正确适用法律的缩影,在该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官熟练、准确地适用了《公司法》、《公司法解释二》、《清算纪要》中的相关规定,厘清了强制清算、公司解散、破产清算等概念。通过一份判决书的判决理由部分,我们可以看到法官专业的表达,“原告与第三人作为公司的股东,在经营管理问题上产生严重分歧和对抗,股东之间的僵局导致公司的决策和管理机制处于瘫痪状态,公司无法进行正常经营活动。受理本案后,两股东之间又多次沟通、有关部门继续进行协调、本院亦多次进行调解,穷尽了救济手段,均不能使原告与第三人消除分歧、打破公司僵局。截至目前,原告与第三人相互之间的人合性基础与信赖关系已不复存在,公司已无其它救济途径,庭审过程中,原告与第三人均明确表示同意解散公司,本院对原告解散公司的请求应予支持。”
266公里送达,28次调解,30份协议初稿
立案后,需要向第三人送达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第三人居住在五大连池,坚决不来取法律文书,并在电话里说你们来我也不签。针对这种情况,我院决定由主管院长和办案法官共同送达,顺便做好说服工作。他们驱车266公里、7个小时赶赴被告住处,通过耐心细致地解释工作,第三人打消了顾虑,在送达回证上签了字,看到法院干警日夜兼程来送达,他说:“我真没想到这么远,你们能来,真不好意思,之前是我太不信任法院了。”
打开案件主审人何明光的办案笔记,仅仅法院组织调解就多达28次。每次调解后,他都将调解中双方发表的意见、达成的共识整理记录其中。经过多次调解,法官发现双方当事人继续合作已经不可能。双方关于企业是否存续下去的真意很难探知,有时都表示想由一方继续经营,有时又表示都不想继续经营。虽然以双方继续合作为目的的调解没能成功,但是每次法院组织调解的过程,都给了彼此缺乏信任、互不相见的股东一次宝贵的面对面交流的机会。在庭外,法官还当起了两名当事人之间的“传话筒”,是“传话筒”又是“过滤器”,既要准确表达当事人的意思,又要过滤掉当事人过激的语言,避免矛盾激化。
案件进入最后阶段,一名股东想要接手公司,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双方律师先后起草了20多个版本,几经反复最终双方在协议书上正式签字,法院及时制作了民事调解书并当场送达。由于转让款数额巨大,只能转账支付,但中介账户双方均不放心,一时间履行又成为难题。办案法官提出由法院免费提供执行账户作为中立账户,解决了难题。
1个创新,10个案件撤诉,100%的满意
为什么公司解散了还能进行股权转让?主审法官何明光是这样解释这个问题的“法院判决公司解散后,公司人格并没有消灭,因为公司登记机关还没有注销公司登记。”看似“矛盾”的诉讼过程其实就是股东不断角力的过程,就是资本重新选择的过程,就是案件结果逐渐明晰的过程。
强制清算立案前,该公司债权人发现公司停止营业,与公司负责人联系没有得到积极回复,十分担心该企业不能偿还债务,纷纷到我院起诉,我院陆续受理了多件以该公司为被告的案件。按照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时尚未审结的有关被强制清算公司的民事诉讼,由原受理法院继续审理,缺席判决难度很大。连环诉讼的快速解决得益于公司解散纠纷的妥善处理,通过法院的调解工作,目前已有10个案件撤诉,5个案件调解结案。一名撤诉原告说:“经过法院的努力,今天我拿到了第一批货款。”
两个股东虽然“分”了,但公司没有“散”。林甸法院针对该案件的一系列做法,促使了企业重获生机、股东利益得到维护、债权人权利较快实现、矛盾化解在基层等多重效果的实现。案件的当事人对处理结果非常满意,温泉景区已于去年12月份重新营业,今年5月调解书中确定的义务已经全部自动履行。据悉,该案件是全市第二例公司解散纠纷案件,法院审理此案的创新办案模式、良好结案效果得到了林甸县委主要领导的充分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