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某公司诉我厅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案入选省法院十大典型案例
2014年11月14日,张某向黑龙江省人社厅投诉大连某公司拖欠农民工劳务费问题,省人社厅立案调查,查明该公司在承建工程期间,存在拖欠张某等农民工工资的行为。据此,省人社厅作出黑人社监令字[2015]第022号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大连某公司及时足额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拒不履行责令改正决定的,将处以罚款。大连某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省人社厅作出的决定。
香坊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省人社厅作为黑龙江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具有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法定职权。省人社厅受理张某投诉后,经过调查取证,根据劳动保障监察询问笔录、投诉书、工资表、工程承包合同、张某已完成工程量确认及金额明细单、核算员王某签字确认的结算对量单等证据材料,认定该公司存在拖欠张某等农民工工资的事实,所作出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符合法律规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该公司的诉讼请求。该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哈尔滨中级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省法院在十大典型案例点评中提到,本案是劳动监察部门依法履行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职责的典型案例。农民工讨薪问题已经成为社会热点问题,因农民工讨薪难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恶性事件也常常见诸报端。国务院多次出台相关政策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也应依法履行职责,对侵犯劳动者合法权利的单位或个人依法进行查处,切实维护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案中,黑龙江省人社厅作为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在依法调查取证、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体现了政府在保护农民工权益上的决心和查处力度。法院以裁判的方式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切实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彰显了人民法院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宗旨。
(来源:省劳动保障监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