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中院:校名不是你想用,想用就能用!

24.04.2022  20:11

    近年来,高校校名被侵权事件频发,且屡禁不止。在高校的维权浪潮下,不少企业为此种“搭便车”“擦边球”,亦或是“无意识”的行为付出了相当的代价。

    北京师范大学2019年启动“清尘计划”,招募志愿者,搜集线索,维权打假,一众培训班赔钱关门

    厦门大学将厦大公司告上法庭,索赔500万

    清华大学将“清华北大家教中心”告上法庭,索赔100万

    高校校名包括校名全称、简称及英文全称、缩写等,高校校名往往体现着高校的办学理念和特色,承载着高校的历史和声誉,是高校无形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高校和企业均处于市场中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地位,二者在相关的领域会存在竞争关系,如果在企业名称中含有高校名称,会被误认为二者之间存在特定联系,造成混淆,侵害高校的名称权,构成不正当竞争。所以,个人决不能未经允许打校名的“歪主意”,有些名称,不能取!

    【什么是名称?】

    名称是法人、非法人组织从事民事活动的前提和基础,是该主体特定人格的彰显,是区别于其他主体的重要标志。

    【什么是名称权?】

    名称权是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组织对其用以确定和代表自身并区别于他人的符号和标记所享有的权利。

    高校与企业已不存在关联关系,企业需改名?是的!

    侵害高校名称权主要包括两种情形:

    ●企业与高校二者无任何合作关系,注册该名称纯属企业“个人意愿”;

    ●企业与高校前期有合作,获得授权,后期二者“分家”,企业将名称继续延用。

    第一种情形是毫无争议的侵权行为,那么第二种呢?换了股东,就要改名吗?

    【案例】

    在哈某知名高校曾经对某公司间接控股,亦允许某公司在企业名称中冠以该知名高校的简称,后该知名高校按照相关要求进行了股权剥离改革,与某公司不再具有股权隶属关系,即法律上的关联关系。但某高校在开展学校名称授权使用专项清理工作中,发现某公司仍在企业名称中继续使用“某高校”字样,多次协商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变更企业名称未果,于是依法向哈尔滨中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

    某高校在超过一百年的办学过程中,建立起完整的学科体系,培养了大量的优秀人才,并在科学技术等领域作出了巨大贡献,成为全国首批进入“211工程”“985工程”的重点高校,拥有极高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某高校的名称已具有鲜明的标识价值、较高的广告价值和商誉价值。

    虽然某公司在成立时,基于与某高校及相关联企业之间的股权投资关系和某高校的许可,在登记的企业名称中使用“某高校”校名的字样,具有正当性。但某公司在某高校将其持有的股权无偿划拨给案外公司后,特别是在收到《关于摘除企业名称冠用“某高校”校名字号的函》后,继续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某高校”校名字样,已不具有正当性。

    故某公司在企业名称依旧使用含有“某高校”校名字样的行为,属于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业名称的混淆行为,会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与某高校存在特定关系,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判决某公司应当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法官解读】

    改革开放以来,国内高校借助其人才优势和技术优势,孵化了北大方正、清华同方、清华紫光等一批著名高科技企业。校名属于高校的无形资产,以校名或校名简称冠名的企业,会因高校的知名度加快开拓市场的速度,容易与客户建立信任关系,同时也会给高校带来一定的财富,实现了某种程度的共赢。但值得注意的是,一些企业擅自冠名并无高校授权,还有一些企业虽有授权或与高校存在关联关系,但当授权期限届满或者完成资产剥离后,双方不再具有法律关联时,若无其他特殊情形和约定,相关企业继续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校名便不再具有正当性,成为了追逐自身利益的“傍名校”行为,不仅构成侵权,甚至影响高校声誉。

 
《黑龙江日报》:省高院“雷霆2023”执行行动启动
    17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雷霆2023”执行行动启动。今年是省高院开展以“雷霆”冠名执行专项行动的第6年。去年,全省法院执结执行案件42.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