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眼中的“案件-比”】王飞:“四化”释法说理法 有效降低“案-件比”

13.10.2020  12:12
 

  “案-件比”是案件质效评价指标体系的核心,直接关系到办案的“三个效果”,关系到当事人对检察机关办案水平和效率的切身感受。大庆市红岗区检察院在探索降低“案件-比”的路径上,通过不断强化“专业化”“全程化”“文书化”“公开化”释法说理工作,切实有效降低了“案-件比”,切实彰显了司法为民的宗旨,践行了双赢多赢共赢的理念。

 

 

以“专业化”释法说理

  降低“案-件比”

  没有办案的专业化,便没有释法说理的专业化。加强办案专业化建设,提高办案各环节,特别是疑难复杂争议案件的专业水准,使案件事实认定、证据审查采信、法律适用、处理决定不仅有理而且有据,符合程序和规范要求,符合客观公正立场,就能为依法、有效说理提供保障,从而尽可能减少诉讼程序“空转”,降低“案-件比”。基于这样的实践认识,该院在释法说理“专业化”上, 一方面, 注重建立释法说理机制。 对案件办理过程中需要进行说理的文书内容、说理方式、说理角度实行汇报审批制,所有说理文书需承办人报主管检察长审批,切实提高说理质量。

  一方面, 注重提高说理的针对性。 审查逮捕阶段的说理主要从证据体系的严密性和紧密性上,围绕定案证据之间是否形成证据锁链,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是否存在社会危险性、可能判处刑罚的可能性、适用强制措施的可行性等对逮捕的必要性进行充分说理。审查起诉阶段的说理主要从案件犯罪构成上、据以判处刑罚的刑事政策上,阐述是否遵循罪行法定原则和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依法履行检察官的客观、公正义务,保证说理质量。

 

 

以“全程化”释法说理

  降低“案-件比”

  “捕诉一体”办案模式下,释法说理应是全流程的,应始终与执法办案同步而行、环环相扣的。根据高检院《检察机关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影响“案-件比”中的“件”的因素共有16种,大体分为三类,即当事人因素、公安机关因素和案件本身因素。降低“案-件比”,需要围绕影响“件”的这三类因素,把释法说理融入诉讼环节的全程。

  在“批捕”环节, 捕前与侦查部门分析案情,梳理证据,固定重点、关键证据;捕时对犯罪嫌疑人做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提前提高其主动认罪能动性,降低翻供可能性;捕后列明补充证据提纲,就完善证据体系,补证证据合法性、全面审查案件事实等事项,随时与侦查人员沟通,实现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前,通过释法说理,最大限度完善证据,提升案件质量,从根本上减少审查起诉环节退补和延期的次数,以及撤回起诉情况的发生;与公安机关充分沟通,讲证据、讲政策、讲法理,减少公安机关对不批捕的复议复核;最大限度化解矛盾,修复关系,从根本上降低当事人对批捕、不批捕申诉的可能,从而降低“案-件比”。

  在“起诉”环节, 深化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主导认罪认罚协商,积极促成当事人认罪伏法,从根本上降低上诉率。根据《关于加强和规范补充侦查工作的指导意见》确定的“说理性原则”,强化提纲说理性,极强沟通,及时就取证方向、落实补证要求等达成一致意见。侦查人员对于补充侦查提纲有异议的,双方及时沟通。其中对于事实证据发生重大变化的案件,可能改变定性的案件,证据标准难以把握的重大、疑难、复杂、新型案件,以及公安机关提出请求的案件,退补期间,及时了解补充侦查开展情况,对补查方向、重点、取证方式提出意见,充分交流,确保退补质效,尽可能避免二次退补。对于不起诉决定,做好事前、事后的沟通解释说明工作,减少不起诉复议复核,和由此引起的当事人申诉,从而降低“案-件比”。

  在“庭审”环节, 加强沟通,促进精准量刑,以量刑精准化、规范化,促进“案-件比”降低。

 

以“文书化”释法说理

  降低“案-件比”

  根据近年来最高检、省检察院的工作部署,越来越多的强调释法说理的力度,释法说理已成为检察机关“谋发展”“重自强”的主要外在表现。虽然检察机关说理有书面说理、当面口头说理、公开审查或公开听证时说理、在媒体上公开说理等不同方式,但各种方式的说理,均应以说理文书为基础。法律文书是与相关部门、当事人、社会大众释法说理的主要窗口,同时也成为做好释法说理、降低“案-件比”的重要抓手。

  为此, 一方面, 要细化法律文书的说理范围、程序和要求,明确哪种文书针对谁说理,在文书的哪一部分说理。如对无罪不捕的案件,主要从犯罪构成上进行分析说理,阐述是否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和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保证案件质量;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捕、不诉的案件,主要从证据体系的严密性和紧密性上分析说理,阐述据以定案的证据之间是否形成证据锁链;对犯罪情节较轻或虽构成犯罪但无逮捕必要的不捕案件,主要从法律依据和刑事政策上进行分析说理,阐述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判处较轻刑罚的可能性、以及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可行性、分析采取逮捕措施的必要性。

  一方面, 要把法律文书的评查结果纳入检察官的司法档案,纳入绩效考核,发挥“指挥棒”的导向作用,推进释法说理专业化,推动降低“案-件比”。

 

以“公开化”释法说理

  降低“案-件比”

  积极开展公开审查,加强释法说理,不断提升案件处理的认可度、权威性,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促公信,从而降低“案-件比”。

  首先, 通过证据开示,将“案-件比”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结合,使犯罪嫌疑人能够充分知悉案件与证据情况、了解检察机关指控的角度和依据,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知情权。对于犯罪嫌疑人提出的关于行为性质等法律认识上的辩解,通过说案释法阐明检察机关指控的法理依据,并且将量刑计算过程公开,说明法定刑期、一般量刑标准、涉及的从重、从轻情节和认罪认罚后的减让幅度,确保量刑激励透明化,提高对量刑建议的接受率,降低“案-件比”。

  其次, 对于相关部门、当事人不理解、不接受、不满意的案件,通过公开听证,注重司法办案过程公开,邀请第三方力量介入,介绍案件背景情况,出示证据及法律依据,阐明法律关系,听取诉讼请求,答疑解惑,讲清法理,讲明事理,讲通情理。

  再次, 把重点放在“释”和“说”上,对感情用事、情绪偏激的犯罪嫌疑人,从关心帮助、诚心爱护的角度出发真情感化,对极个别蛮不讲理、软硬不吃的犯罪嫌疑人,调动亲戚家属的亲情力量注意亲情转化。将法律解释清楚、把道理讲解透彻,使“释”和“说”能够接受、愿意接受,在提高做好群众工作、化解矛盾纠纷工作能力的同时,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人和”,切实降低“案-件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