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执案需追刑责的公安机关应依法立案
09.09.2015 10:18
本文来源: 新华网黑龙江频道
哈尔滨日报讯 日前,黑龙江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制定下发了《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旨在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全省各级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共同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的长效机制。据悉,对法院移送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公安机关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符合立案条件的,不论嫌疑人是否在案,都应当依法立案。
《意见》强调,公安机关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或者经立案侦查发现不应追究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应当听取移送法院意见,并在作出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移送法院。法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可建议检察机关予以监督。检察机关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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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9.2015 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