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检察官说案】 高继明:在监督中把“问题清单”变成“履职清单”

01.11.2021  10:37

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和解协议签字仪式
    单某与县政府行政赔偿纠纷案在检察机关的监督下得到了彻底的化解。行政机关纠正了过错,监督申请人化解了心怨。这一案件争议了近十年,对个人来说既添了诉累,又损耗了精力;对行政机关来说,既带来了纷扰,又损失了公信。   从检察机关实质性化解的争议案件来看,只有我们设身处地的站在老百姓的立场想问题、想办法,就一定能找到破解的思路,只有把检察监督发现的“问题清单”变成行政机关的“履职清单”,才能将矛盾充分地化解,才会取得双赢多赢共赢的办案效果。
 

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高继明

在争议双方和解协议签字仪式上以案说法
 

  第一,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的开展,有助于解决群众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很多时候群众对司法办案有意见,不一定是司法不公所造成,不少案件处理过程完全符合法律规定,都在依法办案,但没有解决当事人合理诉求希望解决的问题。   单某申请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在近十年里,法院民事裁定、行政裁定都有,但都是依法裁定驳回,民事、行政诉讼案结了,但事未了,单某主张的合法利益没有得到维护,不仅单某没有获得感,旁观的群众也没有认同感,司法的公信力被打了折扣,社会和谐稳定必然受到影响。 最高检张军检察长强调要以“办案就是办涉案百姓人生”的态度办理每一起案件,把手中的案件依法履职办到极致,用真心用实情传递执法司法的温暖。   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的开展,就是落实“守初心、担使命,找差距、抓落实”总要求的具体体现,也是检察机关把党和人民、宪法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责任落到实处的具体实践。     第二,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的开展,有助于推动解决行政诉讼“程序空转”问题,落实行政诉讼“解决行政争议”的任务   从检察机关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情况看,大量行政案件反复纠缠于是否符合起诉和立案条件的争执,以及是否超过起诉期限,往往经过法院一审、二审、再审,有的还要再发回重审,几年甚至十几年、几十年仍未进入实体审理程序,不仅解决不了实际问题,反而增加当事人诉累,滋生社会戾气。   以单某申请监督案为例,2015年单某到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一审法院认为鱼池已经灭失,裁定驳回起诉。单某不服,提出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此案不属于民事案件审理的范围,应属行政诉讼调整的范畴驳回上诉。但2017年,单某以行政赔偿纠纷案起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又以超过起诉期限为由,裁定驳回。这种官民之间的争议纠纷近十年得不到解决。   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的开展,就是检察机关立足监督职能来解决行政诉讼的“程序空转”问题,从更高层面看,也就是通过能动检察积极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三,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的开展,有助于促进行政机关调整原不当决定   检察机关行政检察“一手托两家”,有助于促进行政机关把群众反映的“问题清单”变成“履职清单”,真正把“为民办实事”落实落细。   在办理单某监督案件中,针对调查中发现的问题,省检察院指定县检察院给行政机关制发了检察建议,指出问题,提出整改建议。行政机关对检察建议高度重视,认真自查,积极整改,主动提出补偿单某,取得了化解争议、平息讼争的效果。     反思一下,这起案件大不大?不大!复杂吗?不复杂!   但为什么会长达十年问题得不到解决?根本还是执法司法理念问题,是我们在执法司法办案中没有做到天理、国法、人情的统一!天理是什么,是老百姓普遍认同的道理;人情是什么,不是说情、找关系、打招呼,是当事人对诉求的自我认知和理解。   案件有大有小,有繁有简,但司法办案追求的目标没有大小、没有繁简,唯一的标准就是公平公正。从这个意义说,检察机关办理的每一起案件,都事关人民权益。越是贴近老百姓生活的“小案”,越能让老百姓体会到司法的公平正义;越是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小案”,越关涉人心向背这个最大的政治。   在办理单某申请行政诉讼监督案件过程中,我们就是坚持用心用力办好群众身边的“小案”,就是依法履行检察职能,充分发挥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的工匠精神,做到了将案件依法办到极致,不仅达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相统一,达到“案结事了、事心双解”的目标,而且让当事人深切地感受到了检察工作的力度与温度,感受到了法治的温暖与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