桦川:盗窃案捕前公开听证效果好

03.07.2014  19:35

王某与李某夫妻有矛盾,就想对李家进行报复。今年5月19日晚上7点多,王某乘李家无人,将大门锁拧坏进入室内,盗走鞋、衣物等以及现金,总价值3131元,公安机关向检察院提请逮捕王某。是否对王某批准逮捕?为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开、公正执法,桦川县检察院决定于6月18日对该案启动审查逮捕案件公开审查程序,举行公开听证。

公开听证当天,检察院为王某在法律授助机构聘请了律师,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列席,被害人、院检委会委员和侦查机关办案人员参加了听证会。

出于办案安全考虑,捕前公开听证会的地点选择了在县看守所。在嫌疑人、被害人、律师和侦查机关分别发表意见后,重点围绕社会危险性证据进行了论证,双方就是否应当批捕王某这个焦点问题,辩论得异常激烈。

侦查机关围绕嫌疑人是否有社会危险性阐明观点,认为王某因心存怨恨而报复他人,实施盗窃行为,且盗窃数额较大,赃款已被其挥霍,不具备返还能力。而且其在本县没有固定居所,没有固定收入,有逮捕的必要。辩护律师认为,王某的盗窃行为主观恶性不强,只是因与被害人有矛盾而心存过节,一时糊涂犯下了错误。目前没有证据能证明其可能继续实施新的犯罪或有逃跑的可能,加之其涉嫌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并有悔罪表现,因而认为没有逮捕的必要。被害人认为,王某作案动机恶劣,对其犯罪行为感到十分气愤,并拒绝谅解。列席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发表了意见,认为王某有悔罪表现,希望给他一个改正错误的机会。人民监督员的意见是,王某因对被害人心存怨恨而实施报复行为,如不逮捕可能继续实施新的犯罪。

该院在已查明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综合了侦查机关、被害人、律师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的建议,认为王某为报复他人实施犯罪,主观恶性较深,有继续作案的可能。且在该县无固定居所、无正当职业,有逃跑的可能。案发后赃款已被其挥霍,无返还能力,没有刑事和解的意愿和行动,符合批准逮捕的条件,最终做出了批准逮捕决定。决定做出后,依法告知了嫌疑人王某家属,并对该决定进行了充分的解释和说理,王某家属对此表示理解,并对检察机关启动公开审查程序表示感谢,王某的辩护律师表示对该处理结果无异议。

这是桦川县院开展的首例捕前公开审查听证,也是今年佳木斯市检察机关的首例捕前公开审查听证。为组织好这次公开听证活动,桦川县院做了精心准备,在听证程序、听证范围、听证内容、邀请人员等方面周密安排,确保了听证活动顺利进行,也为全市全面铺开捕前公开审查听证工作探索了有益经验。

参加这次公开听证的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都表示,第一次参加这样的活动,公开听证有效保证了案件知情权,扩大了检务公开的成果,增加了办案透明度。嫌疑人和被害人双方对这样的处理结果也表示信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