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日报】每周社评:检察建议发挥作用关键靠落实

24.06.2019  11:01

  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其适用范围已经广泛存在于检察工作方方面面。

  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职能,运用检察建议推动有关部门建章立制、堵塞漏洞、消除隐患、取得了良好效果。但也要清醒认识到,当前,检察建议在落实过程中也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亟待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比如,部分检察建议局限于案卷材料,描述问题多用“管理不到位”“制度不完善”“责任心不高”等概括性、模糊性的语言,提出的对策措施也缺乏针对性、可行性;个别检察机关基于考核指标要求,强调制发检察建议的数量而忽视质量;一些检察院对检察建议发出后的跟踪落实工作不到位,导致检察建议的回复和采纳情况不佳等。为了进一步解决这些问题,着力将检察建议做到刚性、做成刚性,最高检专门出台《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各级检察机关要严格贯彻,进一步落地落实检察建议,将检察建议的监督作用真正在办案中发挥出来。

  检察建议要落地落实,首先必须提高质量,注重专业性。制发检察建议不在多,而在精、准、实。把问题指得精准,解决建议于法有据、合情合理,可行性、操作性强,才能让被建议单位从心底里服气、打心眼里接受。首先,要强化服务大局意识,不能只就案办案,要深入剖析案件反映出的倾向性问题和管理漏洞,努力做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比如,针对当前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向新兴金融领域、农村资源富集领域等渗透扩张的趋势,各级检察机关要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完善制度、强化监管等检察建议,预防和减少新型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滋生蔓延。再如,针对个别金融监管部门不履行职责,怠于监管或造成国家和公共财产重大损失的情况,要积极运用检察建议督促主管部门依法履职,严惩背后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职务犯罪,释放出从严的强烈信号。其次,要充分运用《规定》中赋予的调查核实权,确保检察建议的专业性、可操作性。要通过实地勘察、调取公安机关侦查卷宗材料等方式,全面收集完善检察建议涉及的相关证据,确保提出的问题有事实和法律根据,提出的建议有针对性、符合实际;对其中的疑难、复杂和专业性较强的问题,主动向相关领域专家咨询或邀请专家进行论证,确保检察建议的质量。再次,要健全机制,促进检察建议自身的规范管理。要结合《规定》,严格遵循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执行审批制度。比如检察建议必须由检察长或者检委会决定,以检察院的名义统一编号发出;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对检察建议实行统一管理、全程留痕、全程监督。

  在提高质量的基础上,还要注意监督的方式方法,持续、跟踪监督,确保检察建议不落空。在思想理念上,要切实把握检察机关作为监督者与被监督单位在职责、目标上的共同性,牢固树立双赢多赢共赢理念。比如,在落实“一号检察建议”时,要善于从教育部门的立场和角度思考问题、谋划举措,寓监督于协商、服务、互动之中,充分说理,让教育部门感受到检察机关是在帮他们,促进他们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共同履行好职责,实现监督效果的最优状态。在具体方式上,要探索新的送达方式,强化检察建议的监督效果。比如,在传统的文来文往方式基础上,对难度大、影响大的检察建议可以当面送达,面对面讲事实、论法理。在监督落实上,要紧紧盯住效果,持续跟进落实。要通过询问、走访、不定期会商等多种方式,及时了解被建议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对于被建议单位在落实中存在的问题,要主动帮助其分析原因、商量对策,需要检察机关支持配合的,检察机关要及时提供支持;被建议单位及时整改并取得实效的,要及时总结肯定,报告党委、政府、人大或其上级单位;对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又没有讲清理由的,经检察长决定,可以将相关情况报告上级检察院,或向被建议单位的上级机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自律组织等通报,符合起诉条件的,依法提起诉讼。同时,也要看到检察建议的落实并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一个过程。比如,涉及补植复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的落实,就要给相关部门一定的时间去落实,然后再适时进行“回头看”,跟踪建议落实效果。

  检察建议要真正发挥监督作用,关键在落实。各级检察机关要牢固树立双赢多赢共赢的监督理念,将检察建议切实落到实处,争取被建议单位的积极配合,共同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让检察建议在强化法律监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中发挥更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