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3.15|黑龙江各地检察机关采取不同监督方式维护消费者权益

15.03.2022  17:49

双鸭山四方台:让“消”字号产品无“炎”症
 
  3月11日,双鸭山市四方台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与双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四方台分局联合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通过实地走访抽查了四方台区城区5家药店,重点检查了经营场所“消”字号产品,逐一查看、认真排查相关产品及产品说明书等,并向相关人员宣传涉“消”字号产品的相关法律法规。   本次专项行动通过多部门各司其职、形成了监督合力。广大经营者也主动自查自纠,下架了不合格产品,活动取得了初步效果,受到群众的好评。
  肇源:督促行政机关履职保障消费者安全
 
  为规范县内美发场所卫生环境,保障消费者安全,肇源县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联合肇源县卫生健康局对辖区内美发场所开展专项检查。在检查中,发现四家美发场所存在卫生安全问题,威胁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   该院针对有关行政机关怠于履行监管职责导致的卫生安全问题,向有关行政机关制发了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履行监督管理职能,督促美发场所及时规范整改卫生环境,保障消费者安全。 大兴安岭阿木尔:开展普法宣传、监督检查活动
 
  阿木尔检察室联合漠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阿木尔分局,共同开展以“维护消费者权益、普法监督不缺位”为主题的普法宣传、监督检查活动,切实从根源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活动中,检察官通过发放宣传资料、接受法律咨询,带领群众一起了解与每个人息息相关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通过讲解,群众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地位、效力和内容、对消费者拥有哪些合法权益,以及如何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有了直观认识。此次宣传活动共发放宣传单100余份,解答群众问题10余条。   随后,阿木尔检察室发挥检察监督职责,联合漠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阿木尔分局,以辖区农贸市场、学校周边食杂店、商店、药店等为重点区域,以药品、肉及肉制品、乳制品、时令食品等为重点品种进行检查,加大对不合格、过期等食品、药品的排查力度。同时,通过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督促相关部门履行监管职责,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红兴隆:防范假冒伪劣农资产品侵权益     冰雪消融,万物复苏,北大荒的黑土地上春耕备耕工作正在如火如荼进行,农资产品也进入了销售、使用旺季。   3月14日,红兴隆人民检察院卫星检察室走进黑龙江农垦朝阳肥业有限责任公司,开展“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活动,采取发放宣传手册、现场知识讲解等方式,积极向群众传授农资识假辨假常识,普及法律法规知识,帮助他们提高质量安全意识和维权能力。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全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活动中,检察干警结合企业实际,重点讲解了知识产权等领域的法规常识、企业在销售化肥等农资产品过程中如何更有效地全方位保护合法权益。通过以案释法的方式详细解答了群众在日常消费中容易遇到的维权问题、产品专利的真伪鉴定问题、如何选择安全绿色的产品等疑惑。同时,干警还向农资生产经销企业宣传了《劳动法》《合同法》等与企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醒农资经销企业把好进货关,做到不经营假冒伪劣农资产品。
  哈尔滨香坊:办理一案  治理一片     3月11日,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联合香坊分局食药环大队、香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到香坊区中心市场进行食品安全宣传。    这次食品安全宣传活动是因一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件而来的。该院第三检察部在审查逮捕阶段发现,岑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系与人民群众息息相关的调味品,且销售种类较多、范围较广,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遂及时向香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发了检察建议,督促相关行政机关积极履行监管职责。   活动现场,该院干警向中心市场的摊位经营者们讲解了食品进货渠道的重要性,提示经营者要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列举了制售伪劣商品的行为在刑法上可能会触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等。向途经的消费者们发放宣传单,介绍了若因食用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如何维权的路径。   针对此前制发的检察建议,检察人员与香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工作人员对活动现场的摊位进行了联合检查,重点对商户索证索票制度执行情况、食品包装、保质日期、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等进行检查。同时,提醒督促经营者认真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执行食品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要求,不采购来源不明、过期、腐败变质、掺杂掺假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宁安:公益诉讼为“新服务”带上“紧箍咒”

  宁安市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公益诉讼团队主动走访、倾听民意,对辖区群众反映突出的社区饮水机管理不规范的情况开展专项监督活动。   现制现售饮用水是一种通过水质处理器现场制作饮用水并直接散装出售饮用水的供水方式,现制现售饮用水已经成为一种新型的商业零售模式,为群众提供饮用水的“新服务”。现制现售饮水机满足了人们对净化水品质的要求,经营者多宣称“净化水好,品质优良,提高生活质量”,可普通消费者却不知日常使用的现制现售饮水机可能存在饮水安全隐患。为此,宁安市检察院在了解相关线索后主动履职迅速出击,对现制现售饮水机全面排查。   针对涉及群众“饮用水安全”的新兴服务经营模式,宁安市检察院找准调查取证切入点,吃准吃透现有法律法规规定,理清相关行政机关的职责所在,并通过履行公益诉讼检察监督职责,进行释法说理,督促行政机关主动履职,形成监管合力,让群众身边的“新服务”既能受益群众,又能发挥“紧箍咒”作用提升服务质量。
  五大连池:营造安全放心农耕环境
 
  从3月7日至13日,五大连池市检察院利用一周时间联合行政执法单位对该市重点农资经营企业、站点开展了一次全面监督检查工作。   针对春耕春种时节农资购销、合同纠纷高发的特点,干警以重点农资产品销售企业为重点,主要检查了经营者主体资格和农资商品进销货情况,相关农资商品是否与标签标注的内容相符,有效含量是否严格执行国家标准,是否存在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是否存在无证生产以及标识不合格等违法行为。   在监督检查过程中,该院还对农资商品经营户进行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的宣传,教育引导农资经营户合法经营,普法惠农,确保农民群众购买到安全放心的农资产品。
  林口:公益诉讼检察守护农资安全


  “马上就开春了,前几年卖假化肥被判刑的徐某是否还在经营化肥,我们去调查一下。”日前,林口县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官开展了守护农资安全专项监督工作。   徐某系林口县某种子肥料商店的经营者。2016年春季,徐某以低价购进59吨硫酸钾化肥,销售给周边农民,共获利八万余元。经检测,其销售的硫酸钾化肥不符合国家标准,属不合格产品。2017年11月,徐某因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受到刑事处罚。   经检察机关调查发现,徐某在受到刑事处罚后仍在销售化肥。涉案商店经营者徐某销售伪劣化肥的行为虽然已经受到刑事处罚,但是刑事责任并不能涵盖行政责任,其销售伪劣产品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基本经营原则,坑害了不特定多数农民的切身利益,应当通过对其行政处罚来弥补刑事处罚的不足。   为杜绝非法农资上市、假劣农资下田、农民利益受损,林口县检察院依法向相关行政机关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根据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吊销涉案商店的营业执照。   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立即研究相关法律规定,并依法对涉案商店作出了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经检察机关现场调查,该商店已停止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