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政府印发《森林浙江建设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

18.08.2016  21:32

    近日,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森林浙江建设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正式将各市、县(市、区)政府列为森林浙江建设考核对象。考核内容以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林业改革发展全面实施五年绿化平原水乡十年建成森林浙江的意见》和《森林浙江建设目标责任书》提出的目标任务为依据,从3个方面为森林浙江建设提供关键性的制度保障。
一是逐级考核,层层传递压力。《办法》规定,对各设区市政府的考核,由省绿化与湿地保护委员会、省林业厅具体实施。对所辖县(市、区)政府的考核,由各设区市组织实施。省绿化与湿地保护委员会、省林业厅对各设区市推荐的优秀县(市、区)进行核实审议。该规定给予设区市较大的权限和灵活度,有利于各地方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加快森林浙江建设整体质量提升。
二是整合统一,考核评分系统化。《办法》规定生态省、新农村建设等涉林考核和平安林区建设、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公益林建设等工作考核,统一整合为森林浙江建设目标责任制考核,结果分类运用,实现全省涉林考核同一系统、同一标准、同步出分,在减少行政成本的同时最大限度保证客观公正,形成全省林业工作一盘棋。
三是设定红线,列出管控负面清单。《办法》规定,各市、县(市、区)出现因监管不力,发生重特大森林灾害、重特大破坏森林资源案件、重特大林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和重特大林业安全生产事故的;因处置不力发生山林纠纷、林业信访等重大群体性事件或恶性事件的;发生森林灾害、涉林案件、安全生产事故、群体性事件,被省级以上媒体曝光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取消参评优秀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