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妇联、省公安厅正式启动全省公安系统 《反家庭暴力法》培训
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施行。省妇联、省公安厅和省法院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反家庭暴力法》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将《反家庭暴力法》纳入各级妇联干部、公安民警、法官业务培训内容。3月24日,作为反家暴法宣传主体活动之一的我省公安系统《反家庭暴力法》培训在黑龙江公安警官职业学院举行,全省2015年统一考录到公安机关公务员入警培训班学员300余名代表出席启动仪式。
省妇联副主席郭砾在开班式讲话中强调指出,省公安厅作为妇儿工委成员单位及省妇联维护妇女权益“筑网行动”成员单位,在反对家庭暴力、维护妇女合法权益中起着重要作用。“反家暴无禁区,对家暴零容忍”不仅是立法原则,也应当成为今后指导反家暴工作的基本准则。希望公安机关继续加大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力度,不断健全完善家暴110报警中心、家暴110投诉站(点)的机制建设。严格执行反家暴法的规定,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对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要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同时要协助执行人民法院发出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加大对家暴案件的干预力度,依法为广大妇女儿童提供更加优质、便捷、贴心的维权服务,最大限度减少婚姻家庭纠纷对家庭成员尤其是未成年人权益的侵害,切实维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合法权益。
启动仪式上,黑龙江公安警官职业学院副书记杜清泉指出,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要成为模范的、规范的执法者。要提高思想认识、认真听讲,领会《反家庭暴力法》的立法精神和条文规定,在日常警务工作中能够准确运用实施反家暴法,切实提高处置家庭暴力案件的能力,为我省的幸福家庭、和谐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反家庭暴力法>解读与公安实务》是我省公安系统《反家庭暴力法》培训的第一课,学院法律系老师讲解了公安机关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中的主要职责和应当注意的问题。通过专题培训,学员们认识到家庭暴力不是个人的私事,而是社会公害。学员们纷纷表示,要发挥好处置家暴案件的主力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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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六条对于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家庭暴力行为,规定公安机关可以给加害人出具告诫书,确立了中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告诫制度。这一行政干预措施具有教育警示加害人,防止家庭暴力升级的功能。家庭暴力告诫制度是充分运用治安行政指导手段,将教育、矫治和惩戒相结合的制度创新。与行政命令、行政处罚及行政强制相比,告诫不具有强制力,不直接产生行政法律后果;与惩戒措施相比,告诫具有预防性,强调对家庭暴力的靠前干预,能够防止家庭暴力恶化升级;与口头调解相比,告诫采取书面形式,并由城乡基层群众性组织(居、村委会)和公安派出所查访监督,其正式性更利于起到对加害人的教育警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