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起黑龙江省正式启动水稻最低收购价收购政策

30.10.2014  18:46

    29日,记者从省粮食局获悉,11月1日,黑龙江省将正式启动水稻最低收购价收购政策。期限为2014年11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历时5个月。

  2014年与2013年水稻最低收购价收购政策对比表。

  据省粮食局农村处处长潘升介绍,今年我省粮食产量超过往年,且质量为三年来最佳,由于水稻市场价格持续低迷,目前仍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格水平,我省水稻收购将呈“政策市”。今年我省水稻最低收购价收购政策启动时间比去年提前半个月。

  今年我省水稻最低收购价格为每市斤(标准品,下同)1.55元,同比增加0.05元。国标三等水稻为标准品,具体质量标准为:杂质1%以内,水分14.5%以内,出糙率77%—79%(含77%,不含79%),整精米率55%—58%(含55%,不含58%),谷外糙米2%以内,黄粒米1%以内。执行最低收购价的水稻为2014年生产的等内品。相邻等级之间等级差价为每市斤0.02元。最低收购价是指承担最低收购价水稻收购任务的收储库点向农民直接收购的到库价格。  (作者:李丹 许俊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