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50条意见

09.11.2018  05:02


发布会现场。朱丹钰 摄


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新闻发言人姚绪庆主持发布会。朱丹钰 摄


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李大伟作新闻发布。朱丹钰 摄


刑二庭庭长孙冰答记者问。朱丹钰 摄


民二庭庭长才桂平答记者问。朱丹钰 摄


审管办主任于世伟答记者问。朱丹钰 摄

11月8日上午,黑龙江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了《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坚强司法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10个方面就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发展作出50条具体规定,努力营造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10余家新闻媒体单位参加了发布会。新浪网和黑龙江高院官方微博对发布会进行了全程视频直播。

据悉,黑龙江高院充分履行司法职能,依法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陆续出台了《关于为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实施意见》等4个制度性文件。近日,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在深入推进东北振兴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和视察黑龙江省重要指示精神,围绕省委十二届四次全会部署,高院认真总结前期经验,制定出台了《意见》,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为民营企业和企业家营造放心投资、安全生产经营的法治环境。高院审委会专委李大伟在发布会上介绍,《意见》认真贯彻党中央、省委和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保护产权、改善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政治站位高,通篇体现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规定内容全,涵盖了刑事、民事、商事、行政等各个审判领域,立案、审判、执行、再审等各个审判环节;具体措施实,明确了宏观司法理念和司法原则,对采取强制措施、方便企业诉讼、强化责任追究等提出明确要求。

意见》要求,全省各级法院要坚持各类市场主体诉讼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法律责任平等,严格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法律原则和制度,对企业家在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创新创业行为,只要不违反刑事法律的规定,不得以犯罪论处,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民营经济纠纷,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坚决防止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要打造有利于民营企业加快发展的营商环境,依法受理、公正审理涉民营企业的各类诉讼案件,积极响应黑龙江省改造升级“老字号”、深度开发“原字号”、培育壮大“新字号”经济发展战略,加强对驰名商标、特色产品商标、传统文化特色品牌和其他知名品牌司法保护,加大对侵犯民营企业知识产权行为的惩治力度。贯彻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战略部署,推动建立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推动设立破产专项资金,促进民营企业转型升级。深入开展涉党政机关执行积案专项集中清理活动,对涉民营企业“老案”“难案”“骨头案”穷尽查人找物措施、逐案攻关,保障民营企业债权及时实现。推动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通过相关案件审理,引导和推动企业摆脱粗放式经营、家族式治理的经营管理模式,向现代企业制度转变。

意见》强调,全省各级法院要提升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能力,认真贯彻省委深化作风整顿优化营商环境部署,扎实推进“作风整顿年”“四零”承诺服务创建,深入开展“争创人民满意好法院、争当人民满意好干警”“我为龙江振兴做贡献”活动,强化干警“龙江振兴发展,法院人人有责”意识。实施基层组织力提升工程,推动法院党建与审判执行深度融合,构建“党支部建在庭上、党小组设在团队上、党员形象亮在岗上、业绩体现在审判上”的基层党组织建设机制。坚决对作风不佳、破坏发展环境、影响民营企业发展的问题“零容忍”,严肃追究责任,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黑龙江高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新闻发言人姚绪庆主持发布会,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李大伟作主旨发布,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才桂平、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孙冰、审判管理办公室主任于世伟回答记者提问。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 央广记者: 我注意到,“意见”第二条提到,要严格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法律原则和制度,鼓励企业家的创新创业行为,只要不违反刑事法律的,不得以犯罪论处。您能否具体解释一下这条的意思呢?

   刑二庭庭长孙冰: 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疑罪从无原则体现在刑事诉讼法的具体规定中,具体含义是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必须有确实、充分的证据支持;定罪证据不足的,要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体现的是证据裁判的定罪标准。我们在评价企业家在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创新创业行为时,要严格遵照《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准确把握非法经营罪、合同诈骗罪、集资诈骗罪等犯罪的构成要件,对于有证据证实企业家不构成犯罪,或者证实企业家构成犯罪的证据不足的,不得以犯罪论处。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坚决防止将民事责任变成刑事责任,让民营企业家专心创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

   同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我们还要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切实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对于市场主体及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的负责人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从宽处罚更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最大限度地支持市场主体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严格规范涉案财产的处置程序和处置行为,依法维护涉案企业和人员的合法权益。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对于经过审理不能确认为违法所得的,不得判决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严格区分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处理自然人犯罪不得任意牵连股东等个人合法财产;严格区分个人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处置涉案人员个人财产不得任意牵连其家庭成员财产。

黑龙江日报记者: 据我们了解,省法院制定了一系列工作机制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那么在民商事审判工作中,法院将采取哪些具体措施保护民营企业权益?

民二庭庭长才桂平: 首先,妥善审理各类涉民营企业案件。坚持平等保护、依法保护原则。妥善审理各类合同纠纷,尊重契约自由,保护合法交易。妥善审理反垄断案件,依法制止占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市场主体滥用垄断地位,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妥善审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主导作用,加大对侵犯民营企业知识产权行为的惩治力度,保障民营企业创新权益。妥善审理破产案件,综合运用重整、和解等手段,促进民营企业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和企业转型升级。做好执行转破产程序的衔接,引导和督促扭亏无望的民营企业有序退出市场。

其次,加大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产权保护的一系列重要工作部署,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准确界定产权关系,防止超越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损害民营经济主体合法权利。在案件审理中要依法区分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家庭共有财产,切实维护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和私人财产安全。

第三,审慎采取强制措施。对涉诉民营企业要严格依法采取财产保全、行为保全等强制措施,防止当事人恶意利用保全手段,侵害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对资金暂时周转困难、尚有经营发展前景的负债企业,慎用冻结、划拨流动资金等手段。同时要严格规范对生效裁判的执行行为,强化公正执行、善意执行、文明执行,避免因司法行为不当,对民营企业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影响。

此外,我们还与省工商联建立了服务民营企业的七项联动工作机制,包括沟通联络机制、联席会议机制、联合走访机制、诉调对接机制、信息通报机制、联合普法机制、联合调研机制,为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东北网记者 : “意见”第四条提到,坚持保护产权、依法纠错原则,进一步加大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切实维护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黑龙江高院会采取哪些措施,依法甄别纠正冤错案件呢?

   审管办主任于世伟 :下一步,省法院将采取三项措施,用以甄别纠正冤错案件。一是以“有错必纠”为原则,组织精干审判力量成立“涉民营企业产权”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冤错案件的甄别纠正。二是依法开展“涉民营企业产权”错案冤案甄别、纠正活动,在全省范围内对涉及的所有涉民营企业产权案件进行一次全覆盖的评查,对于符合再审条件的案件,及时启动再审程序。对通过再审认定原审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等问题的案件,坚决予以纠正。需要启动国家赔偿程序的,依法启动国家赔偿程序。三是在纠错的同时,我们将进一步完善办案质量终身制和错案倒查问责制,对评查后认定确属错误案件的,将对办案人严肃问责,并给予相应的惩戒。通过防微杜渐,从源头上杜绝涉民营企业产权的冤错案件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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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新华网黑龙江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