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新规实施一个月 哈尔滨市中级法院公布四起典型案例
28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今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民间借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新规”),针对法院民间借贷案件数量激增、新类型凸显等问题进行了重新界定。据阿城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张静涛介绍,以该院为例,其2012年民间借贷收案256件,2013年收案505件,2014年收案1160件,2015年1—9月收案1095件。自9月1日以来,法院结合实际案情发布4起典型案例,借此解读民间借贷新规定。
案例 借款26万未约定利息到期后拒不偿还
新规: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
2014年1月,任某向朋友郑某借款26.4万元,并约定2015年8月10日偿还,但未约定利息。到期后郑某索要借款未果,遂将任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其立即给付26.4万元借款,并支付从8月10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为止的逾期利息。
法院判决:被告任某未偿还借款构成违约,应给付原告26.4万元及逾期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6%计算。
案例解析:此案中双方未约定借款及逾期利率,旧规中“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逾期利息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的规定已经废止,新规明确逾期利息按照年利率6%支付。也就是说,千万不要以为借款到期不还也没事,以后你可能要支付比同类银行贷款还要高的逾期利息。
案例 借款10万年利率36%称利息高属违法不还
新规:不违背法规年利率超过36%部分无效
2014年3月,孙某借款10万元,并约定月利率为3%,借款期限一年,吴某为保证人。借款到期后,孙某未还款,吴某替其偿还了10万元及利息3.6万元,后吴某将孙某诉至法院。孙某同意偿还借款10万元,但提出按月利率3%计算利息过高,应当按“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
法院判决:抗辩不予支持,判决孙某给付吴某借款10万元及利息3.6万元。
案例解析:根据“新规”,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要求还款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年利率24%与36%之间属自然债务,要看双方的约定情况;而年利率超过36%的部分约定无效。本案中,孙某提出“利息为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属老法条,已经废止,月利率3%即为年利率36%,不算违背法律规定。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如借款人要求退还,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例 90米房子仅卖10万假签合同实为借款担保
新规:按借贷案件审理而非合同纠纷
2013年6月,杨某与郑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建筑面积87.17平方米,售价10万元。同日,杨某给郑某出具收据,今收到郑某购房现金10万元。2015年9月,杨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有效,要郑某立即交付房屋并协助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
法院意见:近90平方米房屋售价仅为10万元,支付价格明显不合理,经询问,杨某承认是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以此约束郑某还钱。由此,法官告知杨某,需变更诉讼请求,将合同纠纷改为民间借贷案件,目前,此案正在重新审理中。
案例解析:“新规”明确要求“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案例 老板借155万建厂房不还钱公司也成被告
新规:法人借钱搞生产公司共同担责
王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王某系王某食品公司法定代表人。2013年1月至11月期间,王某以借款人身份出具借据六份,向杨某借款金额合计为155万元,李某作为借款担保人,借款用途为建设王某食品公司厂房。借款到期后,杨某诉至法院请求王某、李某、王某食品公司共同偿还其借款155万元。
法院调解:各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被告王某、李某、王某食品公司同意给付原告杨某借款155万元。
案例解析:“新规”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外,“新规”指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企业或者其股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