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开始实施
10.06.2015 16:41
本文来源: 新华网黑龙江频道
“传播虚假气象预报可警告罚款,甚至追究刑责”。记者从省气象局获悉,中国气象局最近审议通过的《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已于今年5月1日起实施。
《办法》规定,非法发布气象预报可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传播虚假气象预报,或擅自更改气象预报内容和结论,引起社会不良反应或造成一定影响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法》所指的气象预报包括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据悉,根据我国《气象法》第二十二条,国家对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按照职责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补充或者订正;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
5月1日起实施的《办法》则进一步明确,科研教学单位、学术团体和个人研究形成的气象预报意见和结论可以提供给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制作气象预报时参考,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公开发布。
“然而,随着信息传播技术和新媒体的飞速发展,网站、微博、APP等媒体纷纷参与气象信息传播,但是在传播过程中存在传播信息来源不详,传播虚假、夸大信息,传播不及时、不规范等问题。 一旦错误的该信息迅速扩散并被大量转发到微信朋友圈,容易引起公众的恐慌。”黑龙江省气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袁长焕)(编辑:郭梁越)
本文来源: 新华网黑龙江频道
10.06.2015 16: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