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水上搜寻救助条例》5月1日起正式实施

13.06.2014  02:35

 

来源: 东北网 
 
  记者1日从黑龙江海事局获悉,《黑龙江水上搜寻救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5月1日起正式实施。在水上遇险,可拨12395和110报警求救。

  作为全国内河第一个、全国海水上搜救第三个地方性法规,《条例》与其他省份的地方法规相比有很多显著特点:首次将自然人水上人命救助纳入水上搜救对象;接到险情报告后及时开展水上救助,体现了水上救助就近就快的原则;将漂流、湿地游等水上活动应急保障纳入条例规范的范畴,实现了立法的一大突破。

  《条例》主要规范了以下内容:要求建立搜救指挥体系;明确了搜救指挥中心成员单位的具体工作任务和搜救工作程序;强调加强水上搜救能力建设;明确地方政府对搜救经费的保障;规定了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律责任和对各种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我省水上搜救工作进入了法制化、正规化的新阶段。

  《条例》将自然人水上人命救助纳入条例搜救对象,使自然人在水上遇险时可以得到政府组织的有效救助,为自然人、社会人参加涉水活动打造了安全防火墙,降低了水上活动和作业人员的安全风险,同时细化了对漂流、湿地游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行政处罚措施,保障了旅游者的人身安全。

  我省境内江河湖泊众多,流域面积在5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有2881条、通航河流10条、大中型水库湖泊81个。2007年我省成立了省水上搜救中心,后更名为省水上搜救指挥中心,成员单位15家,目前我省已在5个市、1个县设立水上搜救指挥中心。按照条例要求,今后还需要在7个市、37个涉水县(市)设立水上搜救机构。

  记者同时了解到,虽然专设了水上遇险报警号码12395,但各市(地)设置12395还需要一定时间,在此期间水上遇险仍可拨打110报警。

  背景资料:

  水上搜寻救助是指在水上突发事件发生时,政府统一组织、协调搜救力量,开展救助人命和控制、减轻水域污染危害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