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子多年终如愿,却因药房的一个错误......
杨某和丈夫结婚多年都未怀孕,自己和家人都想要迎来一个小生命,一直十分着急。今年年初,38岁的杨某终于等来了好消息,她怀孕了!杨某十分高兴,对待这个期盼已久的小生命也是格外重视。
在一次产检中,医生建议她吃黄体酮保胎,杨某便来到位于佳木斯市的某药房告知店员自己是孕妇,医生建议吃黄体酮保胎,药房的店员向其出售了“醋酸甲羟孕酮片”。杨某回家后便开始服用,一个多月后,身体不适前往医院检查,此时才知道一直服用的“醋酸甲羟孕酮片”竟然是孕妇禁用类药品。随后,杨某到该药房找到卖药的店员理论,店员对售药一事表示认可,但竟然不知“醋酸甲羟孕酮片”为孕妇禁用类药品,一直当作黄体酮进行销售。该店员陪同杨某去医院检查,医生经诊断认为杨某该种情况生下婴儿心脏畸形的概率很高,建议杨某做流产手术,杨某含泪决定流产。
2023年2月,杨某将该药房诉至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
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服用被告药房出售的孕妇禁用类药品后,为避免生下心脏畸形的婴儿,在医生建议下做出行医疗性流产术的选择,原告从胎儿发育健康角度考虑进行人工流产属于合理选择。被告销售的案涉药品虽然是通过正规渠道进行采购和销售的,但是其将孕妇禁用类药品销售给孕妇服用并导致孕妇行医疗性流产术明显存在一定过错。被告超出适宜人群范围将案涉产品销售给原告,对其工作人员业务上缺乏指导,管理上存在疏忽,主观上存在过错。而且被告出售的药品未附有说明书,原告无法判断案涉药品是否为孕妇禁用,误服了孕妇禁用类药品,最终导致行医疗性流产术。
综上,法院认为该药房应对孕妇的损失承担责任,判决该药房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43 975.1元。
药房作为特殊的经营主体和相对专业的机构,其工作人员应当秉持敬业精神,精益求精地对待自己的本职工作。药房对其销售的产品应当比普通人具备更深入的了解,更细致的分析。本案中,对于孕妇可否服用“醋酸甲羟孕酮片”,药房应当考虑得更为周到细致,并给予合理建议和提醒,但被告显然没有做到这一点,有悖其职业所需要的对特殊人群应当尽到的审慎注意义务和提醒责任,反而会误导原告跟随其思路,进而放心服用“醋酸甲羟孕酮片”。最终,原告忍痛流产,被告也将为自己的错误承担法律责任。
药房,患者生命所系,药房售药无小事,希望这样的悲剧不要再发生!大家对于服用的药物也一定慎之又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