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王科技遭股民索赔 作假被罚股价大跌

23.07.2015  16:31

  因虚假陈述遭证监会处罚,股民认为股价因此跳水,起诉要求赔偿投资损失

  汉王科技的股价波动,到底是因证监会的处罚所致,还是股市的正常起伏……昨日上午,一系列关于汉王科技股票的涨跌问题,成为法庭上原、被告双方争论不休的焦点。股民任女士持有汉王科技股票时,恰逢汉王科技因虚假陈述遭证监会处罚,股价大跌,任女士遂起诉要求汉王科技赔偿投资损失36万余元。对此,汉王科技则表示股民部分损失是因市场风险导致,企业只能在合理的范畴内给予赔偿。另据了解,2014年至今,已有120余名股民因相同缘由起诉汉王科技索赔,部分股民获调解后撤回了起诉。

   百起纠纷源自遭处罚

  汉王科技是一家知名的软件生产企业,以人脸识别系统、电子书阅读软件等产品为主营业务,经证监会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汉王科技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并上市。

  2013年12月21日,汉王科技公告其收到了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认为,汉王科技未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2010年半年度报告》、《2010年年度报告》、《2011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其与北京汉王信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违反了《证券法》中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构成了虚假陈述,因此给予汉王科技警告并罚款。

  根据相关法规,投资者只要是在虚假陈述持续期间买入相关证券,持有至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并遭受了损失,就可起诉。据此,120余名股民先后向法院起诉汉王科技,要求其赔偿股票及相关损失。

   “小散”称股价因罚跳水

  任女士是这120余名起诉股民中的一个。任女士说,汉王科技的股票在收盘时最高价格曾达到167元,而在2011年12月23日,汉王科技发布了《关于证监会对公司立案稽查的公告》后,股价大幅跳水。在此之前,她共支出539390元共持有汉王科技股票14400股,最后不得已以每股9.19元的价格卖出。

  任女士人为,2011年12月23日汉王科技公告被立案调查,当日应算作为虚假陈述揭露日。从当日到2012年2月10日止,汉王科技股票的累计成交量达到了全部可流通股的100%,每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格为12.3元。因此,她按照12.3元的基准价来计算受损金额,要求汉王科技赔偿自己投资差额损失362307元,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印花税损失362.31元;赔偿利息损失1178.67元。

   辩称股价下跌非因受处罚

  在法庭上,汉王科技辩称,汉王科技与汉王信息之间的交易属于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金额较小,虚假陈述的情节轻微。汉王科技的股价下跌的主要原因是受苹果IPAD冲击业绩大幅下滑。汉王科技认为业绩下跌对其股价下跌的影响为60%。

  除了业绩情况,证券市场系统风险引发的大盘整体下跌是汉王科技无法避免的,该因素引发的股价下跌应当在计算任女士的投资损失时予以扣除。系统风险主要包括:通货膨胀风险、利率风险、宏观经济风险、市场风险。汉王科技股价与中小板指数的走势一致,在计算任女士的损失时,应将中小板指数的跌幅予以扣除。任女士的投资差额损失应该采取“先进先出法”计算,并以任女士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

  昨日庭审后,双方同意进行调解。

  焦点

  股价下跌是系统风险还是处罚所致?

  昨天上午,任女士并没有亲自到庭,她的代理人盈科律师事务所臧小丽律师表示,中国的金融市场不存在系统风险,被告也没有举证证明金融系统存在风险,从目前的证据来看,中国金融市场的走势是平稳的,但汉王科技的股价却像过山车一样,与大盘走势相背离。臧律师认为,在系统风险不存在的情况下,股民损失是由于汉王科技的虚假陈述造成的,理应由其负责赔偿。

  汉王科技提交证据证明,本案涉及的这段时间,国内通胀压力较大、央行五次上调基准利率十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宏观政策的调整使得大量的资金涌入到房地产等投资回报更高的领域,这些外部因素的变化直接影响到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和投资者对于股票市场的预期,进而影响整个证券市场的运行。

  事实证明,在2010年3月3日至2011年12月23日,国内主要股市指数上证指数、沪深300、中小板指数、创业板指数分别下跌了29%、29%、25%、22%,超过九成的股票是下跌,足以证明在此期间,证券市场系统风险是存在的。

  结合本案,任女士买入股票的日期到信息披露日,汉王科技所在的中小板指数下跌幅度为35.64%。

  追访

  法官:要惩戒违规也会考虑市场风险

  据上市公司内部人士表示,市场的变化、企业的效益以及股票的内在价值是投资者购买股票前需要慎重考虑的因素。以很多股票为例,打新上市时,股价一下就被推高,这背后有着很大的资金在驱动,也有人就此牟取暴利,但这与公司的业绩等因素其实没有关系,损失也不是公司原因而导致。如果不考虑风险因素,把所有的投资损失都划归企业承担,一方面对企业不公平,另一方面会造成投资者在投资选择上更加盲目和不理性。

  庭审结束后,一中院民四庭庭长张家华表示,对于此类案件的审理,法院一般本着既要惩戒企业虚假陈述行为,同时也会考虑市场风险带来的影响:如果投资人的损失与企业的虚假陈诉行为有因果关系的,投资人可以要求相关的赔偿,赔偿的依据是2003年1月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同时,对投资人的损失还要进行区分,关键是损失是否是由于企业因虚假陈述而接受的行政处罚所导致的,如果不是因为处罚而是因为系统风险所导致的投资损失,就不在赔偿范围之内。

  张家华表示,至于市场风险对投资人的影响情况,因为个案不同而有所差异,但市场风险是客观存在的,投资人应理性对待。

编辑:夏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