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三江人民法院:法官巧解拆迁引纠纷
近期,建三江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物权保护纠纷案件,原告徐某起诉被告建三江农垦某开发有限公司在其居住房屋北侧开发楼盘,开发公司的施工行为导致徐某房屋出现严重裂缝、墙体松动等情况,严重威胁其人身安全,徐某就此事曾多次前往管委会、建设局等单位主张权利,均无果,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公司排除妨害。
建三江人民法院审管办接收此案后,经过仔细查阅卷宗,第一时间安排时间确定开庭。庭审过程中,主审法官了解到,原告徐某的房屋在被告开发范围之内,本案的根源系因房屋拆迁的置换面积未达成协议引发的纠纷,原告的真实意愿是想通过诉讼与开发公司达成拆迁协议。在庭审中首次调解时,双方当事人意见差距较大,各持己见,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法官决定待庭后继续调解。为更直观地了解案涉房屋的现状,主审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到原告徐某家中勘查现场,勘查过程中,法官不断安抚双方当事人情绪,引导其妥善处理矛盾纠纷,并在现场组织双方调解,原告情绪激动,寸步不让,未能调解成功。
经过庭审、现场勘查,主审法官对案件情况有了较全面的了解,办案思路进一步明晰。为真正做到“案结事了”,法官采取“背对背”方式耐心地向双方释法析理,多次进行电话调解,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双方感念法官的执着,同意再次到法院“面对面”调解,经过一下午的时间,法官“磨破了嘴皮”,最终双方达成了拆迁协议,这起持续六年的拆迁纠纷得到圆满解决,原告徐某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双方当事人均向法官表示了感谢,开发公司向法院表示,这起案件的成功调解,不仅帮助原告徐某解决了困扰多年的拆迁问题,同时也为开发公司的施工提供了便利。
任何一起纠纷的发生,都是多重原因造成的。本案名为物权保护纠纷,实为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作为一名法官,审理案件的标准,既要减轻当事人诉讼成本,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更要透过现象发现本质,有效化解当事人之间的心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