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原县检察院支持起诉,帮助131户农民 成功追索343万售粮款 (头条题目:拖欠131户农民343万售粮款,检察院支持起诉帮助追索)

14.07.2017  16:05
  导言:按照高检院工作部署,全省检察机关将支持起诉工作作为强化基层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重要着力点,积极探索开展支持起诉工作,办理了一批有影响力的典型案件,维护了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6月17日,董某诉汤原某粮米有限公司追索售粮款买卖合同纠纷案在汤原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汤原县院副检察长张弘代表检察机关出席法庭并支持起诉发表意见。佳木斯市院副检察长张树伟及全市两级院民行检察官现场观摩庭审,50多位农民代表到庭旁听。这是佳木斯市首例由检察机关出庭支持起诉的案件。
 
    2016年12月底,汤原县汤旺朝鲜族乡发生了一起恶性群体治安事件,数百名农民开着农用车、拖拉机将汤原某粮米有限公司围得水泄不通,并多次冲进公司哄抢水稻,与公司员工发生激烈冲突。县公安局派出大量警力维持秩序,但群众越聚越多,情绪激动,与处警人员对峙几昼夜,场面几近失控,农民封堵S101省道交通,影响极为恶劣。
  汤原县院主动深入现场了解到:2016年10至11月间,汤原福丰源粮米有限公司在汤原县竹帘镇、香兰镇、汤旺乡周边村屯131户农民手中收购水稻5000余吨,价值约1500余万元。公司因经营中资金链断裂,暂无力偿还农民购粮款。而131户农民因还有343万元卖粮款没有收回,生产、生活面临困难,无力承担诉讼费用,加之自身文化水平普遍偏低,不会打官司,需要给予支持和帮助。汤原县院经研究决定,主动引导农民通过法律手段合法维护权益,全力支持起诉。
 
    为对案件负责,对百姓负责,民行干警召集农民进行座谈,宣讲法律知识,讲解通过非诉讼途径无法根本解决问题及其危害和后果,引导农民申请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深入农户家中了解情况,帮助收集买卖合同、检斤票据固定证据;到涉事企业核对账目,了解粮款给付情况、现有资金情况、还款意愿及偿还能力;为解决农民诉讼能力弱的问题,民行科干警主动与县司法局沟通协调,由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专业律师提供法律援助,免费代写法律文书,代理相关诉讼事项;因本案涉及当事人众多,涉案金额巨大,可能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检察人员积极与法院协调,共同做好案件审理组织工作。
  在庭审中,由于前期工作准备充分,涉案证据清晰明确,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均无异议,最后在审判长主持调解下,双方当庭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汤原福丰源粮米有限公司于今年12月底前,将尚欠131户卖粮农民的343万元粮款全部还清;为保证案件在审结后能得到顺利执行,汤原县人民检察院进一步协调汤原县人民法院,在诉前对汤原福丰源粮米有限公司在大连市的4栋楼房予以财产保全,给售粮户吃了颗定心丸。通过不懈的努力,案件有了希望,群众的情绪得到了缓解,增加了对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工作的信任感。
 
    通过办理这131起系列支持起诉案件,汤原县院对支持起诉工作进行了深层次的探索,提炼出一整套办案经验和做法。庭审结束后,该院向全市民行检察官介绍了办理支持起诉案应如何发现案源、引导申请、收集证据、与当事人、法院沟通及确保案件最终得以执行等做法,使大家对办好支持起诉案件有了更全面直观的了解。
  131起系列支持起诉案的成功办理是汤原院认真履行民行检察职能,维护弱势群体权益的一次成功尝试。不仅得到了农民的一致赞许,同时也为全市民事支持起诉工作开了个好头,树立了好的榜样,奠定了好的模式。
 
   检察官讲法: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不能独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需要有关组织给予协助和支持,运用社会力量,帮助弱势单位或者个人实现诉讼权利。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支持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单位和个人起诉。可以经他们的同意,接受他们的委托或者推荐律师当他们的诉讼代理人,帮助他们维护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