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月起全省统一汽车销售及维修行业明码标价方式

19.11.2014  16:21

  为规范汽车整车、零配件销售及维修经营者的价格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省物价部门将从下月起统一我省汽车销售及维修行业明码标价方式:凡在我省范围内从事汽车整车销售、零配件销售及维修业务的经营者必须对商品或服务实行明码标价,并采用统一的标价方式,使用由价格主管部门监制的标价签、公示板。

   降价签要标示降价原因

  据介绍,按照此次我省汽车销售及维修行业明码标价规定,汽车销售明码标价采用标价签的方式,具体标示内容包括:品牌、车型、产地、售价、基本参数、标准配置等内容;降价签还要标示原价、现价、降价原因、降价起止时间等。汽车常用配件、维修保养、检测服务的明码标价采用公示板、价目表、价格手册、电视屏等方式,具体标示内容包括:品牌、车系、配件名称、服务项目、服务手段、价格等内容。其他应标示的内容包括监制单位、举报电话、经营者名称、经营者电话等。

   不得收取任何未标明费用

  省物价部门要求经营者在此次统一明码标价方式中做到标价签、公示板、价目表、价格手册、电视屏等明码标价载体价目齐全;整车销售标价应做到车签对位、一车一签;商品和服务价格变动时应及时调整,并保存翔实的经营记录及票据;公示板、价目表、价格手册、电视屏等载体可任选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公示;经营者不得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等标价,诱导消费者与其交易;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解释或说明汽车销售及维修价格等相关服务内容。

  同时,按照规定,明码标价签、公示板需由各市(地)、县(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监制,未经监制的,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印制。经营者根据实际情况,如需变动标价方式,应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重新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