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城子河区法院:强化业务学习 提升执行本领
为坚决贯彻能力作风建设“工作落实年”活动要求,更好地适应执行工作新形势、新变化,提高执行业务实操能力,7月4日,鸡西市城子河区法院执行局组织开展了“素质能力提升”培训学习活动,全局干警参加了培训会。
会上,集中学习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结合工作中具体案例,进一步规范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的标准、操作流程等内容。同时针对强化善意执行,进一步明确了解除、撤销限制消费等规定情形。培训会强调,要切实将理论知识实际应用于工作中,更好运用失信惩戒措施助力执行工作顺利推进,努力通过善意执行手段,营造更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普法角】失信≠限高
区别
“失信”针对“故意不还钱”的被执行人
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除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外,还需要满足以下任一条件:(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5)违反限制消费令的;(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当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时,法院就可以采取该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解除条件
(1)被执行人履行完毕;(2)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3)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4)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