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招聘法学教学机构、法学研究机构作为省政府法律顾问单位公告

10.06.2015  14:40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招聘法学教学机构、法学研究机构作为省政府法律顾问单位公告

  为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的规定,经省政府领导同意,决定聘请1家法学教学机构、1家法学研究机构作为省政府常年法律顾问单位,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法学研究和法律事务实践能力;

  (二)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等领域成就显著,具有一定的专业影响力,无不良记录;

  (三)具有精通行政法律事务和民商事法律事务的法学教学、研究人员;

  (四)正高级职称专职法学教学或研究人员不少于5人,或者副高级职称以上专职法学教学或研究人员不少于10人;

  (五)法学教学或者研究人员参加过省级政府部门以上法学课题研究并撰写研究报告;

  (六)法学教学或者研究人员有公开发表的法学学术论文或者公开出版的法学研究著作。

  二、报名时间

  2015年6月5日至6月20日。

  三、报名方式

  将报名资料传真、邮寄或直接报送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联系人:姚羽洁,电话:14704614170、82629401(传真),通讯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山路202号,邮政编码:150001。法学教学机构、法学研究机构报名资料包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机构教学研究基本情况、教学研究人员基本情况的书面说明材料,教学研究人员资质证明材料,上级主管部门的评价推荐材料,为省政府提供法律服务的承诺书。

  四、资格审查

  招聘工作小组对报名资料进行初步审查后,认为符合报名条件的,通知报名法学教学机构、法学研究机构负责人参加竞谈。

  五、组织考察

  招聘工作小组到法学教学机构、法学研究机构的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考察,并将考察对象进行为期7日的公示。

  六、综合评议

  根据竞谈、考察和公示情况进行评议,确定聘用的法学教学机构、法学研究机构。

  七、决定聘用

  对决定聘用的法学教学机构、法学研究机构进行为期7日的公示,无不良反映的,报省政府领导审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与其签订聘用合同。

  八、聘用期限

  聘用期限至省政府本届任期结束。

  九、聘用费用

  不向作为法律顾问单位的法学教学机构、法学研究机构支付年度服务费用,只在处理省政府法律事务时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根据工作任务确定服务费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5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