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黑政法发〔2015〕46号
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法制办公室,绥芬河市、抚远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中省直各有关部门:
为使我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与各项改革决定及部署相衔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中央及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现就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清理任务
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与中央及省委、省政府有关决定、工作部署不相符,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工作实际需要等内容进行清理,具体包括:
(一)与国务院、省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行政权力清理相关决定不相符的。需要对照的决定包括:《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41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2015年省政府令第5号)。
(二)中央及省委、省政府有关决定、工作部署等明确提出清理要求的。需要对照的文件及要求包括: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关于“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的规定和做法”和“废止有违创新规律、阻碍新兴产业和新兴业态发展的政策条款”的要求。
2.《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关于“逐步清理并废除妨碍创业发展的制度和规定,打破地方保护主义”的要求。
3.《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0号)关于“研究调整完善不适应‘互联网+’发展和管理的现行法规及政策规定”的要求。
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5〕21号)关于“推动修订与商事制度改革不衔接、不配套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5.《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5〕24号)关于“全面清理不利于体育产业发展的政策规定”的要求。
6.《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见》(黑政发〔2015〕26号)关于做好与标准化改革相悖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的要求。
7.《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重点工作分工方案》(黑安发〔2015〕9号)关于“按照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及时做好有关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和“2015年底前要全面清理、废除影响和阻碍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相关规定”的要求。
(三)相关内容不适应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
(四)与上位法相抵触或者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废止、修改法律、行政法规决定不相符的。
(五)制定时间较早,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工作实际应予废止、修改,或者内容重复、交叉可以整合的。
(六)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其他决定、工作部署等提出明确清理要求,或者相关内容与有关部署不相符的。
二、清理工作分工及时间安排
(一)省本级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清理工作,由中省直有关部门负责梳理并提出意见。拟废止、修改省本级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应按照立法工作程序规定,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组织召开专题会议集体讨论后,形成废止、修改意见,分别填写《拟修改(合并)省本级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汇总表》(附件1)、《拟废止省本级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汇总表》(附件2),并提供相关草案、说明,于2015年11月30日前一并径送省政府法制办。
(二)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及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清理工作由各地政府法制办统筹推进,涉及废止、修改地方性法规的,要按照程序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由制发机关按照中央及省委、省政府等有关要求及工作实际统筹推进,清理工作完成后,要及时公布清理结果,并向省政府法制办书面反馈清理情况,同时附各市(地)和省直管县政府(行署)及其办公厅(室)以及中省直部门保留、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详见附件3、4、5)及目录电子版。
对中央及省委、省政府明确规定完成时限的专项清理任务,各地、各部门要按时限完成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并将相关情况及时反馈省政府法制办。
三、工作要求
(一)认真组织推进。此次清理工作是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委、省政府相关改革部署的具体举措,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确保清理结果全面、真实、准确。要严格按照时限完成清理工作,按要求报送有关材料。因清理工作组织不力或者迟报、漏报、错报导致清理工作出现问题的,将承担相应责任。
(二)做好衔接配合。本通知具体列举的清理任务中,相关文件规定由有关职能部门牵头推进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专项清理,以及有关部门按照中央及省委、省政府相关要求等组织开展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专项清理,各部门应按照牵头部门要求开展清理工作,清理意见报送牵头部门同时抄送我办。涉及废止、修改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的,各牵头部门应于11月30日前将最终清理意见及相关立法材料径送我办,履行立法程序。
开展清理工作期间,因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废止或者中央及省委、省政府新公布有关改革决定等情况需要增加修改、废止省本级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内容的,我办将按照要求通知有关部门,及时补充清理内容。
联系人:刘小宁
电 话:82810151
邮 箱: [email protected]
附件:1.拟修改(合并)省本级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汇总表
2.拟废止省本级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汇总表
3.保留规范性文件目录
4.修改规范性文件目录
5.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5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