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芬河市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恶势力犯罪团伙

27.06.2019  19:01

    自2013年以来,被告人刘某成、王某强、甄某成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逞强耍横,无故生非,多次实施打架斗殴等寻衅滋事违法犯罪行为,甚至辱骂撕扯执行公务的警察。以刘某成为纠集者,王某强、甄某成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实施寻衅滋事犯罪1起,致人轻伤,实施其他违法行为4起。严重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2018年4月7日22时许,三名被告人在某烧烤店吃饭时,因被害人王某臣及王某东、王某明说话声音大,与三人发生口角,刘某成拿起啤酒瓶打了王某明的胳膊,王某东、王某明见被告人刘某成等人如此嚣张便离开了,只剩被害人王某臣留在原地。被告人刘某成见王某臣落单,便同王某强、甄某成将王某臣打伤。经鉴定,王某臣头面部外伤构成轻伤二级。

    绥芬河市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成、王某强、甄某成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致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分别被判处三年六个月至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至此,以刘某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团伙彻底覆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