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金林区法院审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

16.10.2022  09:11

    近日,伊春市金林区法院审结了一起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使用银行卡为非法网站支付结算提供帮助的案件,这是伊春市金林区法院审结的首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

    2021年3月末,被告人姜洋通过“金紫玥”(身份信息不详)得知提供银行卡为赌博网站刷流水“跑分”能赚钱,姜某洋将此事告知被告人张某,张某觉得赚钱挺容易,就答应开卡卖给姜某洋,张某共办了四张银行卡、四个U盾及一张绑定银行卡的手机卡出售给姜某洋用于非法网站转账支付结算。

    自2021年4月17日至2021年7月1日期间,被告人姜某洋使用本人名下的二张银行卡、被告人张某名下的四张银行卡、亲戚名下的一张银行卡在非法网站上操作“跑分”。被告人姜某洋以此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4余万元,其中给付被告人张某报酬人民币7600元。经审计,上述银行卡进账金额共计人民币19712544.49元。

    2021年6月21日,金林公安分局刑警大队收到电信诈骗案件侦办平台线索,被告人姜某洋于2021年7月1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投案,被告人张某于2021年7月1日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姜某洋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使用银行卡为非法网站支付结算提供帮助,情节严重;被告人张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将其名下的银行卡出售给他人,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被告人姜某洋、张某行为均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本案是伊春市金林区法院法院审理的涉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第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之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伊春市金林区法院结合实际,对该类犯罪活动依法从严惩处。

    【法官提醒】

    告诫广大群众在日常生活中一定要提升个人信息保护意识,注意防范电信诈骗,避免网络陷阱,保护好个人财产、人身安全,同时还要注意不受非法利益诱惑,贩卖个人或他人信息、银行卡、手机卡,不为网络信息犯罪提供帮助,人人注意人人防,维护网络干净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