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编制《黑龙江省法院对外委托专业机构名册》的公告
《黑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于2020年6月修正,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鉴于省司法厅不再对“四类外”(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环境损害类以外)司法鉴定机构备案管理,不再编制“四类外”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为进一步提高我省对外委托专业机构服务质量,规范对外委托专业机构执业行为,解决此前工作中存在的各类问题,根据我省法院对外委托工作实际,我院决定编制“四类外”《黑龙江省法院对外委托专业机构名册》(以下简称《名册》),现公告如下:
一、申报时间
自2021年2月26日开始至3月5日结束。
二、申报范围
在我省辖区内的会计审计、税务审计、工程造价、测量测绘、机动车鉴定评估、资产评估、保险公估、土地评估、房地产评估、价格鉴证、产品质量鉴定、建筑工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矿业权评估、知识产权、其他类等相关鉴定机构均可自愿申报。
三、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会计审计机构:须具备财政部门颁发的执业证书;
2.税务审计机构:须具备税务部门颁发的执业证书;
3.工程造价机构:须具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颁发的甲级或乙级资质证书;
4.测量测绘机构:须具备国家测绘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
5.旧机动车评估机构:评估价值的须具备价格行业部门或机动车行业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
6.资产评估机构:须具备财政部门的备案证明;
7.保险公估机构:须具备中国保监会的备案证明;
8.土地评估机构:须具备自然资源部门备案证明或土地估价协会颁发的资质证书;
9.房地产评估机构:须具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二级以上资质证书;
10.价格鉴证机构:须具备中国价格协会颁发的资质证书;
11.分支机构须具备注册所在地的独立法人资格、在我省的执业证明和分支机构自有从业人员;
12.其他实行行业管理类机构,应当具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颁发的资质证书或备案证明;
13.未实行行业资质管理的类别--农、林、牧、渔、产品质量、工程质量、知识产权等按照《营业执照》核准范围执业,相关执业人员应具备高级职称,每个类别不少于3人。
报名机构在具备相应资质的同时,还应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机构名称、经营范围应与资质证明文件一致,注册执业人员不少于原始设立标准,执业年限在3整年以上。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构,不得申报:
1.因执业、经营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受到行政机关、监管机构或者行业自律组织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之日起未逾三年;
2.机构主要负责人或实际出资人在执行经营中因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3.机构或机构主要负责人被人民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4.在接受人民法院委托鉴定过程中有拒不接受委托、乱收费、无故不出庭作证等不良记录的;
5.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履行鉴定职责的其他情形。
四、申报材料和提交方式
(一)申报材料
1、黑龙江省法院对外委托专业机构入册申请表(见附1);
2、对外委托专业机构承诺书(见附2);
3、行业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5、从业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规章制度(管理制度、工作流程、档案管理等);
7、注册资金证明(银行信用证明);
8、自有办公场所或租赁办公场所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9、自愿提交省级以上行业协会评定的机构资质等级证书。
(二)提交方式
申报机构应于申报期限届满前,向机构所在地辖区的中级法院提交上述申报材料(成册)一式两份,逾期不予受理。受疫情影响无法提交材料的地区或鉴定机构,申报机构可将上述材料的扫描件通过互联网提交至辖区中级法院的专用电子信箱,待疫情过后,再将纸质材料补交至辖区中级法院。
申报人提交的申报材料要据实可查,不得弄虚作假,如有违规行为,取消申报资格。
五、其他事宜
审批结束后,《名册》将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黑龙江法院网、黑龙江执行网公告。同时,入册机构应申请进入最高法院《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对外委托专业机构专业人员平台以备使用,平台内没有入册的机构将被注销。具体事宜与机构所在地中级法院联系。
联系人: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处
张法官:0451-82377312
崔法官:0451-82376871
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室
张法官:0452-2576182
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室
陈法官:0453-6377156
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室
韩法官:0454-2638207
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室
韩法官:0459-6829200
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室
曹法官:0467-2881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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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法官:0464-8684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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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