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来自林区法院的“绿色”判决:让生态司法修复守护绿水青山
“被告人王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黑龙江省苇河林业局森林植被恢复费人民币80535元。”
2017年9月27日,被告人王某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一案在苇河林区基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伴随着法槌清脆的敲击声,一份新颖的“绿色”判决进入公众视野。
上万平方米林地毁于一旦
2016年9月23日,被告人王某以营利为目的,在万山林场施业区挖沙取土21.3亩,共损毁国有林地14210平方米。被侵权的国有林地所有单位苇河林业局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法院受理此案后,苇河林区基层法院对该案公开开庭审理,公诉机关分别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及对附带民事部分支持起诉,被告人及辩护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单位苇河林业局委托代理人、两名鉴定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经过法庭审理,认定被告人王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未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非法占用国有林地,以营利为目的,改变土地用途,挖沙取土,造成21.3亩国有林地原有植被严重毁坏,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因其犯罪行为给受害单位苇河林业局造成了经济损失,破坏了当地的自然资源,被告人王某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故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当年的“赔偿林”如今已成林
此案是林区中院在司法改革契机下,探索环境资源生态修复刑事审判新模式的试点法院进行的首次司法实践,作为试点法院,早在上世纪80年代,苇河林区基层法院就在破坏森林资源的刑事案件审判中进行了探索,创造了“赔偿林”制度。
对盗伐林木、滥伐林木、毁林开荒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被告人,在判处刑罚的同时,判令植造一定数量的“赔偿林”,或交纳赔偿金,由林业主管部门协助雇佣他人造林,以此来补偿给国家森林资源造成的损失。
1988年-2002年间,苇河林区基层法院共判处“赔偿林”1081亩,其中适用刑事附带民事程序判处“赔偿林”654亩,赔偿金造林459亩,罪犯本人造林195亩。
时至今日,当年的“赔偿林”早已成林,对当地环境产生良性影响,发挥了森林调节局部气候、涵养水源的生态作用,因犯罪而被破坏的自然环境得到了有效修复。
今年6月,为适应新时期环境资源刑事审判工作需要,确保受损生态得到及时修复和补偿。在林区中院的指导下,苇河林区基层法院经过多方实地走访、调研,在总结以往“赔偿林”制度经验的基础上,发挥林区法院环境资源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与苇河林区人民检察院、苇河林业地区公安局、苇河林区司法局共同会签,制定出台了《关于开展司法生态修复林(金)工作的意见》
构建环境资源生态司法修复机制
案件的成功审判揭开了林区中院引入环境资源生态修复机制,创新刑事审判模式,助力生态环境保护的序幕。
为了确保环境资源生态修复机制在刑事审判中的成功实施,林区中院上下联动,主动延伸司法服务,解决生态修复机制的主体资格问题、程序规则问题、生态修复责任承担方式及植造生态恢复林的管护等问题。形成了以审判为中心的环境资源刑事审判生态修复的工作机制。
主要体现为:
明确区分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履行能力、被破坏林地或林木的实际损失情况,选择适用判令植造恢复林或支付生态恢复费。
明确破坏环境资源刑事案件森林植被恢复费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资质。
明确法院以司法建议的形式建议林业部门提供树苗、负责技术指导和管护等。
明确对不宜在原地实施复植补种的,由林业部门划定专门的区域作为被告人异地植造生态恢复林的场所。
建立生态修复专项资金账户及其监督机制,确保执行到位的生态修复资金经由专用账户统一用于环境生态修复。
建立生态修复专项档案,记录植造修复林地点、植造初植及年检验收情况、修复林成活后向林场移交情况及列入森林资源档案等情况。
在环境资源刑事审判中创新性引入生态修复机制,展示了林区中院用司法力量修复、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的成果。下一步,林区中院将在全区推广实施,实现环境资源刑事审判生态修复机制规范化、常态化,推动环境资源刑事审判机制的不断完善。
判令破坏森林资源的被告人植造司法生态修复林,或缴纳司法生态修复金用于造林,使因犯罪造成的经济损失得以挽回,生态环境得以恢复,与民事侵权责任承担方式“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相洽。
法院将被告人愿意付出劳动或货币,积极承担民事责任,做为其认罪悔罪表现的具体方面,在量刑时从轻考虑,发挥了刑罚的公正性与有效性。在惩罚犯罪的同时,挽回损失,兼顾修复受损的生态资源,是环境资源刑事审判的应有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