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让区法院简化裁判文书表格式判决书见实效

27.07.2016  00:00

  近日,随着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第一份表格式判决书送达给当事人,标志着该院“繁简分流”改革举措进入了实施阶段。“案多人少”是人民法院普遍面临的矛盾之一,而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尤甚。受立案登记制影响,2015年民事一线法官全年结案数量均超过300件。可以说这300件案件,都是经过诉前调解等庭前程序,纠纷仍无法解决的案件,审理难度可想而知。2016年上半年,收案数量仍持续、快速增长。在审判人员无法增加的前提下,给法官减负成为保证审判工作顺利进行的必由之路。在省、市两级人民法院的悉心指导下,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党组积极探索,广开思路,通过创新审判管理理念、优化诉讼程序、整合优质资源的方式,在变革中求发展,推出了一系列“繁简分流”举措,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法官的负担,提高了审判质效。

  “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如何“繁简分流”?首先要从工作量入手,而法官最耗时的工作应为裁判文书的撰写。为减轻工作量,院党组要求审判管理办公室对已评查的1121份判决书进行了统计分析。从分析结果看,该1121份判决中涉及民间借贷的案件220件,离婚案件151件(其中判不准予离婚的105件),物业及简单的买卖合同纠纷146件,交通肇事案件125件,宣告失踪等特别程序案件18件。合计600余件,占评查文书的60%左右。再从评查结论看,上述案件大多案情简单、争议不大。采用过去文书撰写模式既耗时,又无实际意义,可以作为减轻工作量的突破口。经院党组研究决定,可以尝试对部分案情简单、当事人无争议或争议不大的案件,采用令状式、表格式的简化裁判文书。

  “实践出真知”。经过对各类已生效文书进行改写,并与原文书进行比对,并在吸取前人成功经验的基础上,逐渐形成了适合本院的裁判文书撰写模式。

  一是当庭宣判令状式。对诉讼标的人民币5万元以下,事实没有争议或争议不大,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在庭审过程全程录音或者录像的基础上,可以当庭宣判并仅出具令状式判决书。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求宣判时,法官应将认定的案件事实,对判决理由与依据作充分阐述,并记录于庭审笔录中。令状式裁判文书应当简单归纳案件引发的原因并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但无须详细阐述判决理由,节省大量撰写时间。

  二是责任明晰表格式。对于案件事实简单、双方对事实及责任没有争议,所涉金钱给付项目适宜用表格式方式列明的案件,法官可以选择适用表格式裁判文书。纯表格型的裁判文书可以省略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只需写明诉讼请求、案件事实、裁判理由及结果。附表型的表格式裁判文书应当总结归纳并简单陈述当事人诉辩意见、本院查明事实、争议焦点和裁判理由。使裁判文书更加清晰,判决的项目和依据一目了然。

  三是特定案件要素式。对于某些能够概括出固定要素的案件,如复杂的交通事故案件,存在共同要素。通过对要素的陈述,能够明确双方争议的焦点、法院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在撰写裁判文书时就可以不再分开陈述原告诉称、被告辩称、本院认为等部分。直接对无争议的要素予以认定,对有争议的要素进行论述。大大缩减了判决书的篇幅,又不遗漏当事人的诉请。

  同时,为保证简化文书的统一性,由小额诉讼庭牵头,向各业务庭征求意见,经院党组研究决定制定了规范性文件,对可以采用简化裁判文书的案件范围作了必要限定,也赋予了法官自由选择是否采用简化法律文书的权利。通过裁判文书繁简分流,真正实现繁案精写,简案简写,提高审判效率。(完)(刘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