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于形式”的审批不如取消
特约评论员王旭东
7月23日下午,国家审计署发布6月份重大政策跟踪审计结果公告,列出的问题清单显示,在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环节,有109个项目的完工时间早于批复时间,中国铁路总公司的这一审批制度被指“流于形式”。(7月25日《南方都市报》)
说实在的,“等批复”是痛苦的,不等批复又面临制度风险,处于如此尴尬境地只能倍感煎熬。我们常讲,有制度而不执行比没有制度更坏。审批制度存在即合理,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一定程度上体现出“公平与效率”的平衡与兼顾。可是,一旦审批环节严重影响到效率,严重影响到接下来的操作与进展,所谓的公平也就失去积极意义。从这个角度来看,公平与效率必须同时站在审批制度的风口起飞。
“流于形式”的审批不如“流产”。不能有效执行的制度可能是两种情况:其一,缺失制度的执行力,无需详细阐释;其二,制度本身出现问题,让人难以执行,或者执行过程中产生负面影响等。当然,我们要对“流于形式”的审批制度区别对待,既要反思执行力,更要反思制度本身问题。审批程序的繁琐耗时,与当下的“快时代”背道而驰,快时代审批就不能慢半拍。鉴于此,审批制度改革必须“提速”,对于不合时宜的程序必须精简。
也许,死守审批制度的教条或有深层次原因。4月25日,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研究会和社科文献出版社在北京共同发布行政体制蓝皮书———《中国行政体制改革报告(2014—2015)》。报告显示,简政放权、激活市场和社会活力改革中有可能遇到的最大阻力,是部门利益作祟,有的把权力变成与民争利的工具。我们不能排除,一些审批制度里潜伏着利益,看中的是权力,弱化的是服务。有权不可任性,审批同样不可任性。
审批程序的简化必须按下“快进键”。所有行政审批事项都要简化程序,明确时限,用政府权力的“减法”,换取市场活力的“乘法”。这是一个因果关系、促进关系与辩证关系。如果“减法”没有做好或者没有做到位,就会成为改革的“累赘”,不仅拖累改革,也会让市场活力难以“乘”上快车。这一次的跟踪审计及其结果,不仅要为解决现实问题把脉,更要为审批制度改革加油;不仅是一次“治病”,更是一次制度的“保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