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林市院:强化刑事案件民事和解工作积极化解社会矛盾

03.08.2015  11:40

  在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中,为深入推进公诉环节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切实把化解矛盾贯穿于公诉部门执法办案始终,实现执法办案“三个效果”有机统一。近日,海林市检察院又积极促成一起轻微刑事案件民事赔偿和解,使双方达到了“双赢”目的。这也是该院2015年办结的第5起刑事和解案件,收到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据了解,海林市检察院促成一件件轻微刑事案件民事和解,第一靠的是明确规范刑事和解制度。根据法律规定,制定了《海林市人民检察院刑事和解工作机制》,明确了刑事和解的定义,强化释法说理工作,依法案件落实依法从宽处理的政策。第二靠的是明确规范刑事和解范围。坚持合法、合理调解和当事人自愿调解相结合,在刑事和解制度适用的范围上,主要针对轻伤害案件、过失犯罪案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等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轻罪案件,对主观恶性不深、认罪悔过、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按程序进行调解。第三靠的是明确规范刑事和解必须当事人自愿。这也是规范刑事案件民事和解工作中的关键点,在开展刑事和解工作中,对于公安机关移送案件时已经达成和解协议的,承办人认真审查协议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自愿性,当面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对于已逮捕案件,承办人审查后认为符合和解条件的,要在讯问犯罪嫌疑人和听取被害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时,询问其是否愿意刑事和解,并向其阐明刑事和解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当事人愿意和解的,由案件承办人召集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商谈,并提供法律咨询,对达成和解协议的,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