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征求意见 经营者涉嫌欺诈最高罚50万

02.05.2015  10:20
  记者1日从省工商局获悉,《黑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公开征求修改意见,经营者以欺诈手段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最高罚五十万元。

   商品或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可约定退货

  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不得将包装物的重量作为商品的计价依据,不得拒绝消费者对计量的复核要求。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标明的费用。经营者不得强迫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提供可选择性服务应当事先征得消费者同意。

  经营者对其售出的商品应当承担修理的义务,承担修理义务的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但低值易耗商品除外。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退款、更换、重作、修理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重作、修理等义务。

   经营者以欺诈手段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最高罚五十万元

  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以欺诈手段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强迫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由工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以一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因修理、更换、退货以及为解决争议误工的,经营者应当给予赔偿。赔偿标准参照上年度本省职工平均日工资计算。

   网购商品可七日内退货运费由消费者承担

  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保证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等与宣传相一致,并按照承诺的时限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消费者应当同时返还该次消费获得的奖品、赠品或者等值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据悉,《黑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已纳入省人大、省政府2015年立法计划力争今年完成项目。省工商局向社会公开征求《黑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和建议。全省各级各类组织和广大消费者可以登录黑龙江省工商局官网(网址:www.hljaic.gov.cn)查阅全文,并于2015年5月11日前,将意见和建议反馈至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制处。通信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高谊街65号,电子信箱: [email protected] 。(作者: 张隽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