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敦促涉黑涉恶腐败及充当“保护伞”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限期向组织主动交代问题的通告

25.05.2019  19:25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通知精神,深化黑龙江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集中整治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问题,黑龙江省纪委监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按照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坚持宽严相济原则,正告涉黑涉恶腐败及充当“保护伞”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认清形势,主动交代问题,争取从宽处理。现通告如下:

  一、凡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有涉黑涉恶腐败、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问题的,应当立即停止一切违纪违法活动,主动向组织交代存在的问题。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凡主动交代本人违纪违法问题的,纪检监察机关将依纪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理。违纪违法情节较轻的,可以依纪依法免予党纪政务处理。

  二、凡涉黑涉恶腐败及充当“保护伞”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检举揭发同案人或者其他人违纪违法犯罪问题,经查证属实的,可以依纪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理。

  在押人员检举揭发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腐败、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问题的,经查证属实,监察机关将依法向司法机关提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建议。

  三、本人委托他人或者以信函、电话、网络等方式向组织如实交代问题的,视为主动投案;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或者亲友主动报告后将相关违纪违法人员送来投案,并如实供述违纪违法犯罪事实的,视为主动投案。

  四、在规定期限内拒不主动投案交代违纪违法问题,或者本通告发布后仍不收敛、不收手,顶风违纪违法,甚至销毁证据、转移涉案款物、相互串通、订立攻守同盟等对抗组织行为的,坚决依规依纪依法从严惩处。

  五、凡了解掌握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腐败、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线索的,可以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网络等方式,向省纪委监委和各市、县纪委监委举报。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和安全。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来信请寄:黑龙江省纪委监委信访室邮编:150001

  来访请到:哈尔滨市南岗区第四方圆里6号

  举报电话:(0451)12388

  网上举报:https://heilongjiang.12388. gov.cn

中共黑龙江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黑龙江省监察委员会

2019年5月20日

(责任编辑: 郑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