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

04.09.2016  13:34

  记者从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获悉,为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黑龙江省近日制定出台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实施方案。

  据了解,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七个方面,即明确了各类保证金清理范围,对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中需缴纳的保证金,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对取消的保证金,自2016年6月23日起,一律停止收取。转变保证金缴纳方式,对保留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推行银行保函制度,建筑业企业可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任何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建筑业企业以保函形式提交的保证金。按时返还保证金,对取消的保证金,各地要于2016年底前退还相关企业,对保留的保证金,要确保按时返还;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返还保证金的,保证金收取方应向建筑业企业支付逾期返还违约金。严格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上限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建立监督企业新机制,在清理规范保证金的同时,通过纳入信用体系等方式,逐步建立监督约束建筑业企业的新机制。严禁新设保证金项目,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各部门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工程建设领域新设保证金项目。(记者郭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