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出台公务员履职问责办法
近日,湖北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人社厅、省公务员局联合印发《湖北省公务员履职问责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公务员日常履职行为进行制度性规范。这是深化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贯彻落实“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重要举措。
《办法》共五章32条,包括总则、履职问责情形、履职问责方式与适用、履职问责程序、附则。界定履职问责适用对象范围为全省各级机关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
《办法》规定了应予履职问责的三类情形:未完全履行、不履行、不当履行职责。未完全履行职责,主要指“慢作为”,包括执行不力、效能低下、未按时限和工作标准履行岗位职责等情形;不履行职责,主要指“不作为”,包括拒绝、放弃、推诿应履行法定职责等情形;不当履行职责,主要指“乱作为”,包括不依照规定程序、权限或法规办事,滥用自由裁量权或过度运用职务范围内的权力等情形。具体规定了15项问责情形,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调离现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10种问责方式。此外,还对履职问责的实施主体、程序、申诉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近年来,湖北省不断推进公务员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建立公务员岗位责任体系。2008年,湖北省提出“能力席位标准”的理念。2009年,参照国家公务员9项通用能力,湖北省重点推进8个方面的能力建设,率先出台《湖北省省直机关公务员通用能力席位标准》。2011年,湖北省印发《关于健全履责机制 加强公务员平时考核工作的意见》,加大平时考核力度,对公务员履职履责过程进行管理。《办法》的出台,使“不尽责就问责”有章可循,进一步完善公务员岗位责任体系,初步构建“确责、履责、问责”的公务员岗位责任体系,形成闭环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