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再次征求《黑龙江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条例》意见的函(黑安办函字〔2015〕74号)

20.10.2015  17:42
各市(地)、省直管县(市)政府(行署)安委办,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安委办,省工信委、住建厅、质监局、煤炭局,省政府应急办,黑龙江煤监局,龙煤集团:

      为做好《黑龙江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拟列入省政府2016年立法计划准备工作,省政府安委办已对《条例》做了多次修订,现请贵单位再次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对《条例》及其附件《黑龙江省重大危险源辨识、分级标准》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并将《重大危险源分类情况统计汇总表》一同于2015年10月23日前反馈省安委办。

      联 系 人:周凤江;
      联系电话:0451—87017033;
      电子信箱: [email protected]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10月20日

附件:

  • 黑安办函字2015年74号附件1.doc
  • 黑安办函字2015年74号附件2.doc
  • 黑安办函字2015年74号附件3.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