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黑龙江省第四届“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18.07.2014  14:15

黑人社发〔2014〕28号

各市(地)委组织部、宣传部、政府(行政公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奖励规定,大力培养和弘扬公务员精神,引导广大公务员认真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职责,努力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争创人民满意的业绩,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在全省开展第四届 “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 评选表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一)评选范围:全省列入公务员范围的七类机关的公务员和公务员集体,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已获得过省(部)级劳动模范称号的人员原则上不参加评选。
  (二)表彰名额:“人民满意的公务员”25名左右,“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 25个左右。
  各市地和省直单位按推荐名额等额进行推荐,共推荐“人民满意的公务员”42名,“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42个(名额分配见附件1)。
  二、评选条件
  (一)“人民满意的公务员”评选条件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维护党和政府形象,具有大局意识和全局观念;
  2.热爱祖国,忠于人民,有坚定的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品德高尚;
  3.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克已奉公,廉洁自律,模范作用突出;
  4.牢固树立正确的事业观、权力观、政绩观,爱岗敬业,求真务实,为我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社会和谐稳定、人民生活幸福做出积极贡献;
  5.带头创先争优,忠实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密切联系、服务群众,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水平,在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乃至全省、全国有重大影响,得到人民群众拥戴和广泛赞誉。
  (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评选条件
  1.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决维护党和政府形象;
  2.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民主执政,依法行政,努力构建安定和谐的社会环境和发展环境,服务对象认可程度和群众满意度高;
  3.领导班子团结奋进,坚强有力,敢于担当,务实干事,清正廉洁,风清气正,为我省改革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政治保证、组织保证和纪律保证;
  4.公务员队伍建设成效显著,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全面加强,广大公务员始终保持求真务实、团结干事、朝气蓬勃、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
  5.深入开展群众路线教育,扎实做好十项重点民生工作,切实解决好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努力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惠及龙江人民,在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乃至全省、全国有重大影响,得到人民群众的广泛赞誉。
  三、评选方法和要求
  (一)严格执行评选程序。评选推荐工作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群众意见,严格按照管理权限、隶属关系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方法进行。
  1.推荐对象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在征求同级纪检监察、计划生育等有关部门意见,并按照管理权限,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后,在本单位公示7个工作日。
  2.各市(地)组织、人社部门、省直各单位负责对本地、本单位上报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经市(地)委、政府、省直各单位党组同意后推荐上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3.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研究确定拟表彰人选和单位,在全省范围公示7天后,报省委、省政府审批。
  (二)坚持评选标准,确保质量。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好评选工作。要坚持以公务员和公务员集体的政治表现、工作实绩和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优中选优。要坚持面向基层、面向一线的原则,重点推荐直接为经济建设、社会事业发展服务,改进公共行政、公共管理和热心为广大人民群众排忧解难等方面作出成绩的基层公务员和集体。为确保推荐对象的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被推荐的公务员和公务员集体要有一定的荣誉基础,一般应在近年内被评为省级系统先进工作者和先进集体、获得过市(地)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集体称号或者受到市(地)党委、政府表彰的个人或集体中产生。
  副厅(局)级以上个人和集体不参加评选。县处级公务员比例控制在表彰人数的20%以内。
  (三)严肃评选纪律,从严把关。认真处理群众举报,对于伪造事迹、未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人选,经查实后取消其评选资格和相应名额。对在评选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按时报送材料,确保工作进度。各市地、各单位要严格履行规定程序,按时、保质、按名额报送推荐对象有关材料。报送的材料一式5份,包括:《“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审批表》(附件2)、《“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审批表》(附件3)和征求意见表,并附200字左右的个人(集体)简介、30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个人(集体负责人)照片等(上述材料纸质版用A4 纸上报,请同时发送电子版,并请在照片上注明单位、姓名)。报送时间截止为:2014年9月20日前。
  四、奖励办法
坚持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由省委、省政府为获得“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荣誉称号的个人和集体颁发奖牌和证书。获得“人民满意的公务员”荣誉称号的人员享受省级劳动模范待遇。
  五、组织领导
  评选表彰工作在省委、省政府领导指导下,由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共同组织实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评选表彰的具体工作。
  联系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中山路68号
  邮政编码:150036
  联 系 人:崔振国、何艳萍
  联系电话(传真):0451-87130157
  电子信箱: [email protected]
  联系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果戈里大街327号
  邮政编码:150001
  联 系 人:崔晓蕾
  联系电话(传真):0451-53640697
  电子信箱: [email protected]

  附件:1.全省“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表彰名额分配表
     2.“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审批表
     3.“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审批表
     4.“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征求意见表
     5.推荐对象汇总表

中共黑龙江省委组织部

中共黑龙江省委宣传部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7月16日

黑人社发[2014]28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