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潜江公布劫持事件细节 嫌犯中枪后仍握爆炸物

14.06.2014  17:26

  楚天金报讯 昨日下午,潜江市公安局、市法院联合召开新闻通气会,公布了6月10日劫持事件中嫌犯作案凶器照片及案件细节。

  12日,国务院副秘书长、国家信访局局长舒晓琴对王林华事迹作出批示,高度评价王林华同志的感人事迹。此前,教育部部长袁贵仁委托省教育厅向秦开美致敬慰问。

   嫌犯所携刀具长约30厘米

  10日上午,潜江市浩口镇第三小学发生劫持事件。犯罪嫌疑人张泽清携带自制炸药、尖刀和汽油,潜入校园后直接进入二楼正在上课的六(3)班教室(门牌为六(4)班),劫持人质。面对危险,学校女老师秦开美主动提出放掉52名学生,留下自己当人质;随后赶来的浩口镇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王林华又说服嫌犯用自己交换女老师当人质。僵持一个多小时后,就在犯罪嫌疑人向王林华身上泼汽油,手指按向打火机之际,警方果断开枪将犯罪嫌疑人击毙。

  昨日下午,潜江市法院介绍了张泽清两次入狱的情况、犯罪细节和相关物证照片。1985年12月,张泽清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1990年5月刑满释放。2009年,张泽清因犯非法制造枪支和故意伤害罪再度入狱,2012年12月,张泽清刑满出狱。出狱后,张泽清不满判决发起上诉被驳回。

  潜江市公安部门公布了6·10劫持案现场获取的部分物证照片,包括案发现场环境照片,相关照片显示,案犯被击毙后现场散落了7瓶汽油,其携带的刀具长约30厘米,另有疑似爆炸装置和自制手枪等。据了解,案发当天,所有物证被省公安厅带回武汉进行调查和鉴定。

  另外,昨日凌晨时分,就广大网民和读者关心的问题和细节,潜江市有关方面还通过潜江新闻网作了回应。

  另据介绍,检方已依法对张泽清尸体进行了法医学解剖。

   自制手枪及爆炸物正在鉴定

  昨日通气会上称,事发教室靠南、北两面各有3扇大玻璃窗,黑板上一侧挂有一台50英寸的平板电视。现场特殊,假如现场发生爆炸,玻璃、电视都将会产生爆炸,其杀伤力和杀伤范围不可估量。

  据介绍,张泽清在被击毙后,警方在现场发现了7个散落着的装汽油的瓶子,其中有3瓶已开封泼洒,而一瓶中的大半瓶汽油事前就已泼洒,当张泽清被击毙后,王林华从教室走出来时,人们发现其从胸前至大腿处被泼洒了一瓶汽油,张泽清身上泼洒了一瓶汽油,另外4瓶未开封。

  办案人员说,事发时,镇纪委书记王林华被控制在角落里,讲台课桌和张泽清堵住了王林华的去路。王林华在与张泽清交涉时,没有发生肢体上的冲突,也没发生口角,“王林华是自愿去做人质,很配合张泽清”。

  另据介绍,张泽清所携带的刀具,系农家用的砍柴刀,张泽清所携带的自制火药手枪,从进入教室后就一直露在外面(进教室前藏在衣服内),到达现场的人都可以看到枪支,歹徒被击毙后,警方现场提取这把手枪时,发现血把火药封住了。至于这支枪的杀伤力,目前已送省公安厅鉴定。另外,嫌犯自制的爆炸物,威力如何,有关方面称,爆炸物鉴定有严格的等级规定,目前已将物件送检。

   嫌犯从学校西门潜入

  张泽清到底是怎样潜入事发学校的,备受关注。案发当天傍晚,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事发学校有一道后门,穿过铁门就是学校的食堂。有目击者称,当时张泽清就是从无人看守的后门进入校园的。据了解,张泽清当时骑着自行车来到后门,并将自行车放在后门外的通道处,随后进入校园内。记者当时来到后门看到,铁门已经上锁。多名警察正在门前值守。

  昨日凌晨,潜江新闻网披露:潜江市浩口镇第三小学东校门监控显示,6月10日上午7时43分,有一骑自行车、身穿白色上衣、头戴草帽、戴眼镜的老汉来到东校门口,自称给孙子送饮料,门卫不让其骑车进入。经过与门卫交涉,老汉将自行车停在东校门外,提着红色手提袋进入校园。8时6分,老汉提着手提袋出东校门,骑车离开。9时10分,西校门监控系统显示有一骑自行车身穿红色罩衣男子出现(与张泽清挟持人质时所穿衣服相似)。据推测,嫌疑人应是从西校门潜入。

  潜江教育局对学校管理存在漏洞向学生及家长表示歉意,并将对相关管理责任人进行追责。同时,鉴于本次事件教训深刻,潜江市教育局举一反三,对全市校园安全工作进行了拉网式大排查。

   中枪倒地后仍握着爆炸物

  警方为什么要开4枪,也备受关注。昨晚,潜江警方相关负责人在受访时解释说,张泽清携带的自制爆炸物和打火机是连在一起的,只要打燃打火机,就能点燃其自制爆炸物的引线。当张泽清准备按打火机引爆自制爆炸物之际,狙击手当即向张泽清的头部开了一枪,中枪的张泽清倒地后,身体还在动,连着打火机的自制爆炸物也还在张泽清手中,虽然事后看来,致命的可能是第一枪,但在当时的现场,存在不可预知的危险的情况下,第二狙击手连续击发了三枪。

  据介绍,事件发生后,潜江市人民检察院及时跟进调查,表示张泽清的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和第二项的规定,可以直接使用武器。公安刑警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正确履职,依法使用武器,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