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激辩新医改:药价到底谁说了算
三部门激辩新医改:药价到底谁说了算
温鈊
两份事关药品价格的文件,再次将药价改革的话题推上风口浪尖。
这两个文件分别是被称为“7号文”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以及针对“7号文”的细化配套文件《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落实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两份文件的核心是,要求确保2015年内启动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这是为新一轮药价改革打响的前站。
药价改革,几乎是近半年来最热的话题。在众多影响药价制定的主管部门中,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改委和人社部无疑是最受关注的三个部门。其中,卫生计生委是药品招标价格改革的推动者,发改委是药价的制定者,人社部是负责医保和药品的出钱方。
在这个逻辑链条中,药价的改革,站在三方的角度看自然各不相同。人社部社保中心医疗服务管理处处长段政明大致认为,药品从企业到医院是纯粹的市场交易环节,交易的主体就是药企和医院,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在不具备主体地位的情况下要参与价格的形成都是手伸得太长。
段政明的观点为近半年的药价改革争论增加了一种新的思维。在近日举办的2015中国医药企业家年会上,卫生计生委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司药品供应管理处处长韩会学、发改委价格司医药价格处处长宋大才和人社部社保中心医疗服务管理处处长段政明表达了他们的想法。
在这三位直接与药价改革相关的官员看来,市场与政府之间,药价到底该由谁说了算?
经济观察报:目前,医药市场中关于药品招标、医保支付标准调整给予了较多争议,你认为药价由市场决定更合理吗?
韩会学:7号文出台已近半年,70号文发布也有两个多月,这项工作格外受各界关注,两份文件都提到了医保、价格、采购不能单兵突进,针对那些关于药品采购的一些不同意见,我想说:团结才是力量。任何文件落实都需要多方共同参与、统一认识,达成共识才能落实好。
7号文提出四个“有利于”的原则,我认为这体现了药品采购与医改其他工作综合推进的关系,与深化医改的总体目标是一致的,采购新机制适用的药品范围既包括医保和新农和报销目录中的药品,也包括自费药品,充分考虑了患者用药费用负担,体现了以人为本,把群众健康权益放在第一位。
宋大才:舆论已经比较客观地阐释了药品价格改革的意义和政策内容,特别是比较突出的强调了,取消药品政府定价并不是意味着政府放弃对药品价格的定价,就像之前有关部门讲到的,药品价格的改革不是一种“政府放手监管”的概念。
段政明:我自己对药品、价格、医疗保险药品支付标准是这样认识的,第一,市场形成交易价格,医保确定支付标准。第二,鼓励医院联合采购,促进医生合理用药。第三,公平公开公正,阳光操作。
经济观察报:在新一轮医改不断深化的过程中,药品价格已经适应了这种市场化改革的步调了吗?或者说,应该如何适应?
韩会学:当前正是各省制定方案、启动新一轮集中采购的关键时期,时间紧、任务重。我们应该客观全面地认识我国的基本国情、深化医改的整体框架和总体目标,结合公立医院改革的进展和条件,将药品采购和其他医改工作综合考虑,这样我们才能充分交流、共享政策、达成共识、取得共赢。
宋大才:我们也发现在一些药品的批发和零售环节,也有少数的药品价格发生了变化,这个变动有升有降,总体向好。应该讲,药品价格变动,特别是上涨的更多的是常用的药,对此我们应该理性的看待这个问题。药品价格上涨,特别是生产成本的变化,有利于恢复这些药品的生产供应,同时也有利于形成新的竞争,保证价格合理的形成。当然也有一些少数的药,和其他因素造成的作品,价格现在面临着一些压力,有的在生产供应商还存在短缺的问题。
段政明:从医疗保险的支付来说,无非就是三个方面,第一,支付封顶,一年最多支付多少钱。第二,量价挂钩,有多少量,卖得多价格要降低。第三,疗效化,对于一些疗效不确切,甚至没有疗效,你虽然说有疗效,但是实际过程中没有疗效的产品,我们不予支持,这是国外非常成熟的做法。对于竞争非常充分的药品那就由市场交易价格来形成,
经济观察报:从政府主管部门的角度来看,如何有效地扶持和监督新一轮医改的进程?
韩会学:卫计委已经要求,所有的公立医院100%通过省级平台采购药品,公立医院使用的所有药品100%均要通过省级平台采购。同时,我们印发了规范省级药品采购平台建设的文件,要求与国家药管平台互联互通,目前已有17个省份联通,其他14个省份也将在今年10月底之前实现联通。
而在药款结算方面,明确了回款时间是30天,各省都在积极想方设法创造条件,有些地方已经出台了通过银行第三方结算、网上在线支付、医保基金预付等方式,确保30天回款的具体措施。
宋大才:目前国家发改委正在研究建议药品价格重点监测和信息发布。按照改革意见,要加强对进出口专利药品以及社会关注度高的其他药品的价格监测和信息发布。
价格的监测,特别是即将实施的价格重点监测不是干涉经营主的自主定价权,更多的是关注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对于竞争不充分的药品,从生产价格、采购价格到零售价格是不是符合市场竞争或者价值规律?换句话说,有没有存在价格虚高等情况。另一方面,我们也要看生产企业的价格是否符合成本定价,在参与招标过程中就出现了申报的出厂价格高于企业在当地提出的价格,如果出现低于成本的不正当竞争,我们也会发布警告。
归根到底,药品价格更多的还是关注药品价格行为是不是符合现有的一些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的药品是不是如实反馈到成本。最终目的还是大家共同来维持一个公平竞争、有序的市场价格秩序。
段政明:人社部对定点医疗机构有要求,定期给我们报送医疗机构购买医疗药品的品种、数量、规格,以及使用药品的情况。医疗机构有的时候可能存在“买一赠一”,这就相当于打五折。看起来你买了很多,但实际上你用了多少?
因此,我们要求如实报告购买药品的数量、信息、规格、剂型、使用情况,以此作为我们支付标准的一个参考和依据。
现在看来,似乎正在通过医保制定药品支付标准来影响药品交易过程中的价格形成,这个是有作用的,但任重而道远。我们的医疗保险机构应该明白,药品价格并不等于药品费用,药品费用也并不等于医疗保险主费用,人社部更关注的是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