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划定秸秆禁烧区哈尔滨绥化省农垦总局全域禁烧
10.10.2014 10:39
本文来源: 黑龙江信息港新闻频道
记者从省环境保护厅获悉,近日,省政府出台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方案,划定秸秆禁烧区。根据环境卫星遥感监测结果、督查巡查情况和举报核查情况,对辖区内或禁烧区内没有出现火点的地方政府予以奖励,对禁烧区内出现火点的地方政府追责。
据了解,哈尔滨市、绥化市、省农垦总局辖区全域为禁烧区;其他市(地)、县(市、区)禁烧区范围为:城镇建设区(包括县城)周围10公里;机场周围15公里;粮库、油库等仓库周围1公里;沿高速公路两侧各5公里,铁路两侧各2公里,国道、省道公路干线两侧各1公里;旅游景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区、林地和重要通信、电力设施周围1公里等。
禁烧区内落实定责任、定人员、定区域、定岗位、定时间、定要求的责任包干制,做到“不烧一把火,不冒一处烟”。组织人员深入农户、田间地头,实行驻守、巡查和值班制度。建立以乡(镇)、村(屯)为单元的网格化管理责任体系,切实将监管责任落到具体单位和个人。各地要组织人员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重点场所进行重兵把守、重点巡查、重点监控。发现苗头快速处置,对焚烧秸秆的行为要及时进行劝阻、制止,对于劝导不理、制止不听者,要依照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此外,黑龙江省还将实施秸秆综合利用。针对本地区农作物种类,科学组织秸秆还田工作,各类收获机械配备使用秸秆粉碎或打捆相关设备。县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原料生产基地要全面实行秸秆还田或综合利用。因地制宜,鼓励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原料化、燃料化综合利用。(作者: 吴殿峰 刘嘉)
本文来源: 黑龙江信息港新闻频道
10.10.2014 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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