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中院:开出逾期举证罚单!

25.12.2020  20:50

    近日,牡丹江中院向逾期举证的由作出罚款决定,对其妨害诉讼活动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由某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牡丹江市东安区法院民事判决,遂向牡丹江中院提起上诉。中院民一庭法官在审理该案时发现,由某在一审诉讼期间,故意隐瞒其掌握涉案重要证据的事实,并未予提交。该案件在进入二审程序后,由某将该证据向二审举示,用以抗辩一审判决。鉴于由某所提交的证据对本案基本事实认定有重大影响,与案件的处理结果密切相关,最终在采纳该证据的情况下,将案件发回重审。

    由某对于该一审期间已经存在的证据未向法庭提交的原因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属于主观故意逾期不向法庭举证,其行为妨碍了正常的民事诉讼活动,浪费了司法资源。牡丹江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依法作出对由某罚款5000元的决定。由某收到罚款决定书后,在规定期限内,主动缴纳了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