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尔伯特县法院跨省执行助企业追回货款

27.11.2015  18:47

        近日,杜尔伯特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杜平带领执行干警奔赴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将沈阳鼎佑兴畜牧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设备公司)经理仝光依法带回本县予以司法拘留,促其3日内偿还货款15万元,有力维护了县高家原种猪繁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种猪繁育公司)的合法权益。

        2012年10月,种猪繁育公司与沈阳设备公司签订了购买成都科技公司提供的9台“英森泰科”智能化母猪群养管理系统设备的购销合同,总价款为78.3万元。

        2013年8月,设备安装完毕,但无论怎样调试,设备都不能正常运转,达不到合同约定的基本性能。为此,种猪繁育公司申请退货,返还购货款,但遭到沈阳设备公司和成都科技公司的拒绝。无奈,种猪繁育公司向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沈阳、成都两地公司退回购货款并赔偿相应损失。

        本案经公开审理,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作出判决:原告种猪繁育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9台“英森泰科”智能化母猪群养管理系统产品返还被告沈阳设备公司;沈阳设备公司返还原告购货款70.47万元;被告成都科技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被告成都科技公司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不久又撤回上诉状。

        2015年5月5日,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民事裁定书,该案终结,原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5月8日,种猪繁育公司向县人民法院递交执行申请书,要求强制执行判决书所确定的判项。

        杜平副局长受领这起执行案件后,多次与被申请执行人沈阳设备公司经理仝光和成都科技公司经理黄川进行沟通协商,要求他们按判决事项自动履行义务。成都科技公司作出积极回应,决定为种猪繁育公司安装一套母猪半限位自动化群养饲喂系统,价值31万元,得到申请执行人认可,并签订了供货安装合同;沈阳设备公司则消极应付,以公司即将破产,无力履行为借口,拒不执行生效的判决。

        对此,执行局局长王荣佳决定采取强制措施,带领杜平与执行员、书记员、法警一同乘车赶到沈阳市于洪区仝光的办公室,将其带回本县询问,并于10月14日对其司法拘留。

        慑于法律的威力,16日,仝光与种猪繁育公司法定代表人达成和解协议,一次性返还货款15万元,得到谅解,被提前解除司法拘留,乘火车返回沈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