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困供养人员实现生活护理“双重”保障

21.05.2017  17:11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黑龙江省特困供养救助体系,近日,省民政厅下发了《关于确定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和照料护理指导标准的通知》。

    《通知》将全省集中和分散供养人员的供养指导标准细化为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两部分。其中,基本生活标准以满足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所需为原则,按照不低于城乡低保标准的1.3倍确定。照料护理标准按照“分类定标、差异服务”的原则,依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档制定,将特困供养人员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三类,照料护理标准分别对应为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三个档次。全护理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指导标准为月150元/人、年1800元/人;半自理人员月100元/人、年1200元/人;考虑到生活自理特困供养人员的日常看护、住院陪护等方面需求,确定全自理特困人员的照料护理指导标准为月50元/人、年600元/人。

    同时,《通知》要求各地要进一步加强相关政策的衔接,可在省里确定的指导标准基础上,根据工作需求和财力状况合理确定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标准。(赵一诺)